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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1元挂牌不良资产 转让粤隆客车全部股权债权转让
2018年7月11日  兴化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9月26日,广汽集团以1元的价格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旗下子公司广州粤隆客车有限公司100%股权。
  据交易信息披露,粤隆客车已于2008年停止经营,不再具备整车生产资质和条件。截至8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8049万元,净资产为负8695.8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3.33万元,利润总额为负376.08万元。
  广汽集团的要求包括:受让方需承诺偿还广州广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代粤隆客车偿还的银行贷款1200万元,并解除广州广悦通过全额质押担保为公司贷款2245万元提供的担保。此外,由于粤隆客车仍欠银行贷款1.22亿元,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前须征得该债权银行的同意。同时,受让方需同意转让方所属汽车工程研究院继续租赁使用标的公司有关资产三年,租赁价格按不高于现有租赁价格执行。
  对于受让方资格条件,广汽集团要求,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处置和经营,且从事该主营业务时间不少于8年;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收购,受让方必须全部受让出让方持有的100%股权;缴纳保证金1000万元。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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