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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中代位权的咨询
2018年3月23日  兴化律师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务人对他的债务人(第三人)有债权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可以代他向第三人追索债权,追索得到的归债权人所有。
  涉及到三方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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