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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2017年12月15日  兴化律师
    本文讲的是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基本陷入瘫痪状态,调解工作停顿,纠纷无人管,导致矛盾激化,社会治安混乱。...
    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调解委员会调解
    从50年代起,福建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通过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和自己约束自己的方法,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当时调解的纠纷主要包括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生产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并有一定的处罚权,如对无理一方处以罚款、罚义务劳动等。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约有5万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基本陷入瘫痪状态,调解工作停顿,纠纷无人管,导致矛盾激化,社会治安混乱。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法工作为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全省民间纠纷的调解业务重新开展,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民间纠纷发生变化,调解工作范围,除了调解家庭、邻里纠纷和生产经营性纠纷外,还调解打架斗殴、房屋、财产继承、山林纠纷以及简单的经济纠纷和合同纠纷等。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上,不仅努力调解已经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而且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如做好纠纷的调查摸底,加强对“常闹户”、“重点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较好地发挥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仅据1980年至1994年的不完成统计,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437738件,其中防止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19082人,防止可能引起非正常死亡24484人(见附表),有力地推进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为福建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创造了相对安宁的社会环境。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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