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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企业法人非法集资案件的程序
2017年11月28日  兴化律师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处理企业法人集资案件,首先需审查其集资行为是否合法,对于合法行为认定有效并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处理,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企业债务的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反之即认定无效,按无效民事行为处理原则予以处理。
  一、企业集资行为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一)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住所;
  2、企业债券的面额;
  3、企业债券的利率;
  4、还本期限和方式;
  5、利息的支付方式;
  6、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7、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8、审批机关的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二)审批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企业债券的购买和转让
  1、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2、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3、非证券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四)利率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凡欠缺上列要件2、3的集资行为即为非法集资,一律认定为无效;要件1所要求内容记载不完全者不影响行为效力,但其中第(二)、(三)、(六)、(七)项内容为必须记载项;不符合要件4者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擅自从事下列活动一律认定为无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借贷或其他任何名义向职工或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包括擅自从事的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或者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处理
  1、确认该集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2、返还财产,即集资方将所收取款项(本金)立即返还出资人。
  3、对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对过错方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或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收缴非法所得。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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