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风险
文章列表
没有借据照样能要回欠款
2017年11月24日  兴化律师
  没有借据照样能要回欠款 没有借据照样能要回欠款
  [案情]
  1998年7月间李某因购买龙马车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张某因无钱,则向另一朋友朱某借款。次日,朱某遂以月利率1.35%从镇基金会贷来5000元,虽然朱某不认识李某,但仍按张某的要求将款直接交给与张某同来取款的李某。因张某与朱某、李某均系朋友关系,所以朱某未向张某索取借据,张某也未向李某索取借据。约定借款期满后,经张某催讨该借款,李某至今未偿还,张某不得不先行将款偿还给基金会。为此,张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利息2295元。李某则辩称,其并未向张某借款,请求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庭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01年12月2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评析]
  这是一起借钱未索取借据,事后借款方矢口否认,而导致讨债困难的典型案例。
  本案张某提供的证人朱某、吴某等五人均系其朋友,其证言属于间接证据,他们的证词是无法确认李某有向张某借款的事实,但从张某、李某双方在庭前调解及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表现,及法官的法律经验、法律良知,可以判断案件的客观事实即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存在的。
  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有向张某借过款,并且李某亦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朱某从基金会借来的款项确由张某偿还;二、五位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且证实李某向张某借款及张某向李某催讨借款的事实。三、证人吴某证实其开车载张某、李某去朱某家取钱的事实。质证中,李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述“在本案开庭前,证人吴某曾在其家中,其有听到李某与吴某在讲话,并听到吴某讲在必要时会替李某出庭作证,说这钱已还了”。四、法庭在开庭时,李某对张某陈述“李某有向张某借5000元,该款及利息至今未清偿的具体事实”,李某即不作肯定表示亦不作否定的表示,而以“不知道”进行搪塞。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规定了默示自认的原则,结合李某的默示自认和李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述,即“证人吴某对李某讲在必要时可为李某出庭作证,该钱已还”的自相矛盾陈述,以及对张某提供的间接证据的分析与判断,法庭认定张某的主张成立,并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1396105151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兴化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105151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