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纠纷
文章列表
偷梁换柱变造欠条 精心设问难圆其说成功案例
2017年10月5日  兴化律师
偷梁换柱变造欠条 精心设问难圆其说
陶仕齐
案情:
李明、龚木2004年曾合伙在崇仁县开办采石场,后因严重亏损而成为共同被告,李启明一个人履行了全部判决内容。2009年5月,李明将龚木告上法庭,要求龚木支付李明垫付执行款23万元。2009年6月,龚木反诉要求李明支付合伙期间龚木垫付投资款30万元。2009年10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明的全部诉讼请求,龚木因证据不足撤诉。该判决生效后龚木未上诉,判决书生效。2010年6月,李明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副本,龚木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李明立即支付合伙期间欠款45万元,并有欠条为证。面对突如其来的起诉书,李明丈二和尚莫不着头。
庭审过程:
由于原告龚木在开庭前故意不提供证据(即欠条),致使本代理人无法辨别证据的真伪。但从起诉书上反映“欠条”出具时间为2009年4月28日。此时间在李明起诉龚木追偿垫付执行款一案之前一个月。如果在此之前李明出具欠条45万元,之后又为何起诉龚木支付垫付款23万元?两起案件均出于同一个合伙事实,难道是我当事人李明忘了出具欠条之事?带着一个个疑问,我仔细地询问了当事人。李明发誓绝没有出具欠条之事!合伙期间龚木根本没有投资,设备是原来有的,采石场的运作都是崇仁方垫付的,正因为垫付太多,才起诉返还的。双方根本没有投资。欠条是伪造的!
开庭那天,在法庭上代理人认为终于见到了那张“欠条”,经李明辩认,落款处的签字确实是李明亲笔签名,但欠条的内容确是他人所写。如何质证?代理人决定以守为攻,先发制人。下面是代理人的一连串发问。
问:请问这欠条和李明的签名是同一天完成的吗?
答:是的。
问:你确定吗?
答:确定。
问:请问这欠条落款时间是你诉状中所写2009年4月28日吗?
答:是的
问:你确定吗?
答:当然确定
问:这张欠条是在什么地方形成的?
答:在迪欧咖啡厅。
问:确定吗?
答:确定
问:欠条的内容是你写的吗?
答:不是
问:是谁写的?
答:是叫咖啡厅服务员代写的。
问:她叫什么名字?
答:不知道
问:为什么叫她代写,而不是李启明自己写?
(无语)
问:欠条的第二行为什么只写一半又另起一行呢?
答:不知道。
问:这张欠条只是小半张纸,还有大半张纸哪去了?
答:不知道,服务员拿来就是这么大
问:为什么这小半张纸上只有“签名”“年月日”这五个字是打印机打印的字呢而其他是手写的呢?

沉默
问:是先手写再打印还是先打印再手写呢?
沉默。
问:如果欠条真的是在2009年4月28日写的,那你在2009年6月为何还反诉要求与李明清算并支付垫付投资款30万元呢?
沉默。

通过上面的发问,代理人对“欠条”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该“欠条”疑点众多,不符合日常行为习惯,有伪造、变造嫌疑。理由如下:
1、按日常行为习惯,李明识文断字,45万元巨款欠条应当自己亲笔书写,而不应叫素不相识的服务员代写;
2、按日常书写习惯一行写完才另起一行,而该欠条的第二行只写了一半却另起一行,该行为明显是为了避让第二行后面的“李明”签名,说明签名在先,书写欠条在后,这不符合书写欠条的日常习惯;
3、迪欧咖啡厅没有电脑打印机,该欠条上的“签名”“年月日”为何是电脑打印出来的?按日常习惯如果是电脑打印的欠条,那么整个欠款内容都应当是电脑打印再由欠款人签名,而不是只打印五个字;
4、该欠条所用纸张为a4纸,但电脑打印的“签名”两字距上方仅有3厘米,上方边缘有明显裁剪痕迹,而下方边缘整齐没有裁剪痕迹,整张欠条只有a4纸的1/3大小,另外的2/3到哪去了?

5欠条落款时间,应是“2001”而非“2009”如果是“9”,那么就成了“209”,那是一千多年前的事了;
6、如果欠条是2009年4月28日双方结算后李明出具的,那么2009年5月,李明就不应起诉龚木支付垫付款,龚木也不会在2009年6月反诉要求合伙清算并支付合伙期间自己垫付投资款30万元。

最后代理人当庭申请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获得法庭准许。2011年8月,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终于出来了:“欠条”系利用原有的落款内容,添加欠条内容后变造形成,落款时间是“2001年4月28日”。
此时,案件胜负已成定局,正义终究战胜邪恶。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1396105151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兴化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105151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