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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职业讨债者的神秘面纱
2017年8月25日  兴化律师
  今天债权债务法小编为您揭开职业讨债者的神秘面纱。假如您有兴趣,不妨了解一下。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欠债不还的事情却屡见不鲜。一些所ν“信用公司”、“商务调查公司几乎都有“追讨债务”这项业务,甚至滋生了一批职业讨债。
  “民间讨债”其实由来已久,要说“中国民间讨债第一人”,当属山东淄博市民李秋忠。当年李秋忠创办“万帮讨债公司”,到全国各地帮人讨债。平日,他们身着讨债服,骑摩托车,车前小红旗上印着“万帮讨债”和电话传呼。他们采取软磨硬泡派人盯梢、敲锣打鼓哭爹喊娘、赖着不走让你出丑等手段,以赖治赖,帮人讨回了很多陈年旧债,轰动一时。此后,全国各地e出不少讨债组织,有人甚至呼吁建立全国性“讨债联盟”。
  由于先期“讨债公司”恐吓、绑架、扣押人质、扰乱秩序等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经ó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非法的民间讨债。
  一时间,各地“讨债公司”树倒猢狲散,“民间讨债”也转入半地下状态,“讨债公司”开始演变成个体行动的“职业讨债人”。
  民间讨债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反衬出法律的尴尬。有些企业债权人就曾表示,走司法程序太繁琐,要支付不菲的诉讼费用,还要承担败诉风险,尤其是执行难的现状,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可见,执行难的确给“民间讨债”提供了生存空间。有数据表明:在我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债权的案件还不到总数的30%!
  武汉市委党校法学部涂克明教授认为,虽然《刑法》中有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但遗憾的是,受该罪名指控的债务人少而又少,无怪乎一些“老赖”有恃无恐。当国家机关不能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退而寻求秩序外的自力救济有其现实的合理性。此外,讨债的高额利润也是导致“民间讨债”久禁不止的原因。据悉,“职业讨债人”一般视债务难易程度,按实际讨回款项的10%—30%作为标准取酬。
  民间讨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其盛行是否会造成某种社会冲突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各界争论不休。
  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包括他的委托人)向债务人追债是一项正当权利。“职业讨债人”为委托人追债,从法律上讲,属民事代理行为,单纯从行为性质看不存在Υ法之处。“老赖”横行,本身存在扰乱社会治安的隐患,“职业讨债人”的出现,意ζ着在法院执行措施之外,还可用“民间执行措施”补充,有其积极意义。
  一些企业界人士也认为,“职业讨债人”采取“纠缠不休”等手段追债,虽然办法土了点,但能解决根本问题,把钱要回来,只要不用旁门左道,还是不要一棒打死!
  广州市公安局警察胡冰却认为,有些“职业讨债人”宣称能让那些法院都难以执行的“老赖”乖乖还钱。很难想象,如果?有暴力、胁迫、色情、地下交易等非正当手段的帮助,何以能啃下硬骨头?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律师认为,虽然“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民间讨债从法律程序、操作方式上看似合法,但改变不了有偿法律服务的性质。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法院态度似乎比较鲜明。有“讨债大王”之称的四川人杨力就曾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司法拘留15天。法院解释原因除了他在法院大吵大闹外,就是他的所ν“追债”行动,带有黑社会性质,已构成干扰法院执行。广州某法院执行庭长就认为,对于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只能委托合法的代理人协助法院执行,“职业讨债人”撇开法院自行其事,无论采取什?方法都属干扰法院执行。
  有学者认为,如果国家能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如规定欠账不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在一定情况下(如有钱不还)还构成拒不履行债务罪,老赖就不会太猖獗,“民间讨债”也会失去部分生意来源。还有学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尽快破解执行难题,尽可能恢复债权人对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债务的信心,消灭“民间讨债”的生存土壤。
  更多的人则表示,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并非水火不容,可互相借鉴,在现时公民信用体系尚δ有效建立,司法资源相对短缺之时,解决问题的办法应当是让它们从地下走向地上,在法律上规范,在行业上自律,做到有法可依。民间讨债与国家执法机关优势互补,使之成为私权保护的又一屏障。台湾、香港已有成功先例,依法成立的财信公司拥有合法执行债务催收的权力,法律对催讨方式有规定,并有严格的监管措施,从业人员,法律规定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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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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