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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上市股权托管转让市场将开展业务债权转让要件
2017年7月20日  兴化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在

  借力金融推动上海经济转型的大旗下,中小企业的融资春天就要到来。

  根据昨天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上海经济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上海将从多个方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上海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将很快开展业务”

  根据7月中旬发布的《关于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上海将建立市、区两级拟上市中小企业资源库,分类筛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拟上市后备企业并建立资源库。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选择一批科技型企业作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后备企业。

  马弘表示,目前张江高科技园区代办转让系统进展顺利,已有36家企业明确表达了挂牌意向,有7家与主办券商签订了协议。

  上海市金融办主任方星海昨天则透露,上海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和转让市嘲将很快开展业务”,目前该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开展“无政策障碍”。酝酿已久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已于7月19日正式在沪揭牌,该中心即是以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为目标,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输送“血液”。

  对于以如此高的姿态应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马弘解释说,这几年来金融业已经明显感受到了上海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趋势。今年上海投资增幅与贷款增幅同步下降,与全国的高增长态势相反。最新数据显示,上海已经表现出固定资产投资乏力,今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为2.2%。但另一方面,目前中小企业贷款和科技融资需求则十分旺盛。

  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农商行已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分别在上海科技企业集中的园区建立了“科技支行”。截至今年5月,两家“科技支行”通过创新融资模式为46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或放贷,总额达5亿元左右。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行则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专门为园区科技创业企业开发“展业通”、“创智贷”等金融产品。

  鼓励龙头企业投资pe、vc

  与此同时,上海对支持私募股权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的政策又有新突破。

  “科技型中小企业初期发展主要依靠pe和vc,而非银行信贷。现在pe和vc的政策虽然有所放开,但其募集资金上仍有困难,”方星海说道,“所以这次上海明确鼓励市属工业、商业、交通类龙头企业,利用手上的资金投资pe和vc,这是一项较大突破。”

  《意见》明确指出:“鼓励中外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本市行业龙头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的合作,在本市发起设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的各个专门领域内投资的专业投资基金,继续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试点,吸引更多国际资本投入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上海共有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110家,管理资金达300多亿元。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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