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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 连夜跑路的老板被判刑
2017年7月3日  兴化律师

近日,我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落下帷幕。被告人王刚(化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23万余元职工工资,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湖北人王刚(化名)于2011年在我县开了一家电器有限公司,共有20余名职工。到2014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是王刚(化名)和职工们商量工资暂缓发放。但到了12月,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好转,王刚(化名)已经拖欠了3个月职工工资,还欠了一屁股外债。一筹莫展的王刚(化名)产生了“跑路”的想法,打算把厂里的设备转移到其他地方等日后“东山再起”。


  2015年1月2日晚,王刚(化名)趁着职工们放假,把厂房里比较值钱的十几台机器设备转移到了宁波一个仓库,然后销声匿迹。放假回来的职工们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便向县人社局举报。


县人社局经调查,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电器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前支付全部职工工资,但王刚(化名)未在限期内支付。1月19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该电器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20余名职工的工资23万余元,但王刚(化名)并未支付,后镇政府先行垫付了上述全部工资款。


  最终,在朋友的劝说下,王刚(化名)筹集了20万元工资款交给了镇政府,并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刚(化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王刚(化名)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一审宣判前将剩余的3万余元工资款全部归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王刚(化名)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这是我县首个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获刑的“老板”。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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