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函〔2009〕73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在上级税务机关未作明确规定前,可按以下规定执行: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人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来源: 兴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