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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陌生人巨款高额利息是幌子
2017年6月4日  兴化律师

  核心内容:这个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就算是熟人也很难保证能够在借款拿到高额利息,更何况是陌生人呢下文将详细分析案例,希望朋友们不要一时犯傻,小编希望下文对您有所帮助。

  桂林生活网讯 存款放在银行觉得利息不高,于是想外借给别人赚点高利息,肖某没想到利息是得了点,但是差点把本金赔了进去。无奈之下,他还是通过打官司才要回了自己的钱。

  肖某有些积蓄,放在银行里觉得利息不够高,拿去投资又怕亏。听朋友说如果把钱借给急需用钱的人,可以收取比较高的利息,而且还不会亏钱,肖某动心了。不久,就在朋友的介绍下,肖某知道了做生意的杨某正缺钱急用。虽然肖某与杨某素不相识,但肖某还是主动上门,要求借钱给杨某。今年3月,肖某和杨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肖某借款60万元给杨某,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则是两人口头协商为一个月2.2万元。为了让肖某相信自己的还款能力,杨某还拿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给肖某。

  约定一个月还钱的杨某,在还款期到后除了支付2.2万元利息外,并没有还本金60万元。但是按两人的约定,杨某第二个月又准时足额地支付了2.2万元的高额利息。

  不过在接下来的第三个月,杨某不还本金也不付利息了,说是暂时没有钱。肖某一催再催,杨某就是不还钱。今年6月,肖某把杨某告到法院,要求杨某归还他的本金6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杨某却说钱是肖某自己上门要借给他的,他现在暂时没有能力还本金,但是已经支付了利息,而且肖某放高利贷本来就是违法行为,没资格和自己打官司。杨某反要求法院驳回肖某的请求。

  象山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和杨某的借款协议上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但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杨某签字并按手印的《借款协议》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很明确。此外,《借款协议》中也已经写明借款期限,但杨某过了期限却一直没有归还借款。

  15日,法院判决杨某立即归还肖某的借款60万元并按银行利率支付该款利息。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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