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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法院受理港澳人士债权纠纷
2017年3月12日  兴化律师

  核心提示:珠海法院审结一起新型涉港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是澳门籍,被告是香港籍,珠海法院能否受理港澳案件,原因是被告人并未对珠海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出题应诉答辩,而且被告在珠海有供可执行的财产。

  原告是澳门籍人士,被告是香港籍人士,两方都是域外人士,不涉及内地居民。记者昨日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新型涉港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在审判中,还遭遇了管辖权等难题。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内地是否可受理港澳案件

  中院有关人士介绍,一般而言,在内地诉讼,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内地民事主体,或者争议的事实发生在内地。但该案中原告林某系澳门居民,被告谭某系香港居民,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也并非发生在珠海,原告能否在珠海诉讼维权香洲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审查,由于被告谭某对香洲区法院的管辖权未提出异议,并出庭应诉答辩,且被告在珠海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最终确立香洲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香港判决珠海能否执行

  而依据现行规定,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作出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需有书面管辖协议,明确约定香港法院对相关争议具有唯一管辖权;二是香港法院作出的是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内地法院能够认可并执行的香港判决凤毛麟角。

  该案中,原告林某受让的是经香港判决确认的香港Y公司对谭某享有的债权。林某为了实现其债权,四处寻找谭某,终于查到谭某在珠海有房产可供执行。林某曾向珠海中院申请认可执行香港判决。但是因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管辖协议,该香港判决不符合申请认可的条件。珠海中院没有简单驳回,而是向林某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引导其通过另案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珠海中院支持诉讼请求

  一审中,林某仅提交了香港判决和债权转让协议作为证据,但因香港判决未经认可在内地不产生法律效力,林某仅以该香港判决不足以证明香港Y公司对谭某享有债权的事实,且谭某也不认可该判决所确认的事实,香洲区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上诉至珠海中院。二审中,珠海中院对林某补充提交的其他原始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全面把握,将其在一二审期间的证据综合认定,最终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认为林某的诉请有据,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03年,香港人谭某欠下金永高国际有限公司的债务,后来这个公司转让给了澳门人林某,林某因此向谭某追讨他先前欠下金永高公司的债。当年,香港一审法院判谭某和金永高公司要支付债务,但谭某不认可该判决。后来,澳门人林某向珠海香洲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谭某向他支付债权转让款,相当于人民币590万元,被香洲区法院驳回后上诉至珠海中院。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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