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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与信昌公司债务纠纷案
2016年10月18日  兴化律师
  原告张文,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刘晓良、王书凯,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史学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史学信,男,汉族,1953年1月*日出生,住*。
  被告曹西林,男,汉族,1951年1月*日出生,住*。
  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张文诉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学信、曹西林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学信于2009年4月15日前还清全部借款玖佰壹拾陆万元整(9160000元)及利息(月息为3.5%,从2008年3月18日计息至还清之日)。
  2、现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在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史学信还清上述全部借款及利息前,不得对第三方担保、转让、抵押。
  3、被告曹西林对借款玖佰壹拾陆万元整(9160000元)及利息(月息为3.5%,从2008年3月18日计息至还清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79000元减收一半39500元由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史学信承担。
  5、本协议由原告、被告签字盖章于2009年4月9日生效。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翟 涛
  审 判 员 祖 萌
  审 判 员 刘 龙 杰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艳 君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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