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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主动作为 为“社会矛盾化解年”专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2016年6月27日  兴化律师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针对“社会矛盾化解年”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主动作为,积极与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筹整合政府和社会的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围绕社会矛盾的各类问题,提供法制宣传教育、法律专业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保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进城乡村居,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运用宣传、教育、咨询、顾问、调解、援助等方式,引导、帮助和依靠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和协调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把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一是开展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以“谁执法谁普法”为原则,协调各职能部门围绕本次专项工作的重点领域,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项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开展法律服务时,结合具体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过程,以案说法,做到办案一件,普法一片。二是开展预防性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培养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因违法决策、违法行政造成的社会矛盾。开展基层以案说法平台建设,推进多媒体法制宣传车、电视普法专栏以及普法网站等普法载体建设,培养广大群众知法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自觉和法治习惯。三是开展指引性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程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等相关程序规定,给群众指明寻求依法维权、依法解决问题的路径。二、推进法律服务进基层,为矛盾化解提供专业帮助一是积极开展村(居)“法制副主任”制度工作。进一步完善“法治主题、政府主导、律师主力、村(居)主体、媒体主推”的运行模式,整合法制资源,将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层村(居)推进。充分发挥“法制副主任”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熟悉民情的优势,组织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法制宣传,参与人民调解。二是推进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挑选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律师作为各级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律师参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信访接待、领导接访、基层下访和案件评查等活动。三是继续推进专项律师服务团工作。以团队式、专家型的服务模式,继续推动各地组建工会、“三农”、中小企业、侨资企业、台资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专项律师服务团,通过开展巡回法律讲座、法律体检、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多种形式,为突发事件、农村维稳、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四是发挥公证、司法鉴定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运用公证、司法鉴定的证明、证据等功能,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支撑和便利,为困难群众减免相关服务费用。三、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依法就地化解矛盾一是运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矛盾。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深入基层村居特别是困难群众多、矛盾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源头治理优势和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的柔性治理优势,坚持“调解优先”和依法律按政策调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参与率、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二是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围绕矛盾纠纷发生或处理相对集中的领域,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探索建立或健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培育一批具有相应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的人民调解员,完善人民调解专家库、人才库,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和提高调解质量。三是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继续与法院、公安、农业、人社、工会、环保、卫生、信访等部门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健全劝导、委托、协助、司法确认等各项制度,形成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工作格局。四、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一是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推进镇街法律援助站、村居法律援助点建设,根据需要和条件,依托司法所、社会组织、监所、部队、厂企、院校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在法院立案大厅、劳动仲裁立案大厅、劳动力服务市场、医院、信访局等处试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二是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和义务。继续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把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落实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建立法律援助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动员机关、团体、学校等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充分落实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范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等有关规定,探索辅助性法律援助,确保应援尽援。三是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借助信息化平台等优化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将接待窗口普遍设置在临街一层,建立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的工作衔接机制,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信息互通与法律援助案件联动转办,为特殊群体当事人开辟 “绿色通道”、“法律援助直通车”,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    四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体系,提高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应援优援。完善法律援助协调工作机制,实现民事诉讼中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实现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衔接。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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