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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援处为潼湖部队养鱼户追回百万元损失
2016年6月13日  兴化律师
2011年9月30日,惠州市司法局接到惠州仲恺高新区政法办公室转来《关于请求给予潼湖部队养鱼户死鱼赔偿案法律援助的请示》,该请示反映,在潼湖部队生产基地承包经营鱼塘的养殖户李某某等人,春节前后在他们承包的鱼塘里,投放“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种改善水质的产品“海联科108、202”之后,其罗非鱼在非寒潮期全部死亡。该事件涉及十多口鱼塘,共计损失约300多万元。养殖户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水质改良产品质量瑕疵造成,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分别多次到省市多个不同部门信访。为避免上访人员出现过激情绪,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市法援处接到转办请示后,马上组织人员,了解情况,耐心做信访人(养殖户)工作,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多次耐心细致做工作,信访人终于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市法援处受理该案后,组织惠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研究讨论,对如何办好该案件提出意见,同时指派惠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5位公职律师为潼湖渔场养殖户提供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又与承办律师一起前往鱼塘所在部队农副业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勘查,并结合当时鱼塘中罗非鱼的放养数量、放养时间、鱼塘面积及成活率等对当事人的罗非鱼损失进行了调查统计,编制统计表;同时前往惠州市气象局调取2010年12月到2011年1月当地逐日气温资料,证明罗非鱼不是因为气温过低冻死。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帮助当事人于2011年12月22到惠城区陈江法庭立案共16宗,涉案标的279.5万,涉案养鱼户多达18户,被告是生产商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经销商王某某等人。诉讼过程中,市公职律师所承办律师向法庭提出:谱尼测试机构测试结果显示被告公司生产的海联科“108”、“202”低质改良剂中过氧化钙含量均远低于其产品上标注的过氧化钙含量,而该公司提交的《低质改良剂》企业标准显示,该两种产品的主要成分均为过氧化钙;鱼塘所在部队农副业基地证实,鱼塘在使用两种低质改良剂后,出现了罗非鱼大量死亡的现象,而同时间段未投放该低质改良剂的鱼塘未出现罗非鱼大量死亡。由此可以判定原告的鱼死亡是使用了被告的产品造成,被告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批案件于2012年3月7日、2014年4月8日在陈江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分别于2012年4月27日、2012年5月18日两次进行调解,但均没有调解成功。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在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庭采纳了原告律师的意见,认为不能排除海联科“108”、“202”底质改良剂的使用与原告鱼塘中出现的死鱼现象存在某种关系的可能性,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担。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损失的四成责任,16宗案中共赔偿养鱼户损失111.8万元。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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