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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举办“深化广东省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研讨会”成果丰富
2016年6月11日  兴化律师
    为了擦亮“法制副主任”制度品牌,提升“法制副主任”制度品质,把我局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出彩,3月25日,法制日报社与惠州市法学会共同举办了“深化广东省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研讨会”,来自北京、中南等地专家学者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法制副主任”制度建言献策、把脉开方。(一)研讨会层次较高。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教授罗豪才欣然应邀参与调研讨论,研讨会由法制日报社社长、总编辑雷晓路主持。出席研讨会的专家学者都是目前研究基层治理的顶尖人物,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宪政研究中心主任包万超,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城乡基层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丁文,广东省委党校教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石佑启,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广东新农村法制服务研究中心主任王权典,惠州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黄文新等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如何深化“法制副主任”制度先后作主题发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查庆九、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杨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二)研讨会成果丰富。与会专家学者认为,惠州“法制副主任”制度坚持法治原则、需求导向、党委主导、公益性质,将法治元素导入基层村(居)治理,将法制宣传深化为法治实践,将法律服务延伸至基层群众,将法律人才引领到基层村(居),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乡土实践,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创新。这一制度,有利于强化基层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有利于村(居)“两委”干部培养法治思维,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自治,有利于融洽党群干群关系;为法学理论研究创新、法学教育和人才的培养模式、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源头活水;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题中应有之义,体现了惠州市委、市政府“民之所需,施政所向”的执政理念。研讨会的许多理论观点对于进一步深化“法制副副主任”制度和善治路径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是民主和法治是基层治理的两大基石。包万超说,全世界的经验表明,政治的现代化有两个基本的核心,一个是民主,另一个就是法治。惠州实施的“四民主工作法”和“法制副主任”制度,不仅抓住了中国法治和民主最基层的突破口,关键是树立了法治的主体观念。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黄文新认为,以往的基层工作靠行政化手段,一方面造成了法律“有劲使不上”,另一方面,又让基层群众感到“法律遥远”。“法制副主任”以法治方式来解决涉法问题,来兜底,对问题和矛盾的解决有根治作用。二是人民主体性是“法制副主任”制度核心内容。长期以来,不少地方犯了一个偏颇的错误,把农民、居民作为一个客体,政府主动地把民主、法治、资金送到他们面前,殊不知这样永远不可能实现民主和法治。包万超说,以前,政府大包大揽为群众办了很多事,由于被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老百姓并不买账。而“法制副主任”的成功之处在于让农民成为法治建设主体,来自于村民、居民的现实需求。王权典认为,深化“法制副主任”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社区主体日益多元化的今天,首先要知晓服务对象的社会需求在哪里。要充分认识到村民的智慧,尊重村民的智慧,在农村处理矛盾纠纷和其他实际问题不仅仅是靠法治,而且要靠情理,不仅仅是看到法律,还要看到村规民约。三是专业、公益、中立和有限服务是“法制副主任”制度的主要特点。宋儒亮认为,担任“法制副主任”的专业人士要真正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问题非常熟悉,“法制副主任”不仅要熟悉城市的服务行业、金融行业或者房地产行业,更要掌握农村征地拆迁、邻里纠纷等相关法律法规。包万超认为,“法制副主任”在基层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中的职责一定要分开。“法制副主任”只能为村(居)委会涉及法律的公共事务提供咨询帮助,如果还为私人的法律性事务提供帮助,这种制度将不具备可操作性。丁文也认为,涉及村民私人法律事务不应由“法制副主任”来解决,否则长此以往,以自愿为原则从事“法制副主任”的律师将无法坚持下去。石佑启认为,今后推广这一制度,对“法制副主任”功能定位要更加准确,职责要进一步明晰,防止职责功能泛化,防止“法制副主任”陷入一种万能的泥潭当中,让他承受难以承受之重。四是“法制副主任”制度体现了多元主体协同善治。“法制副主任”制度有效运行,需要政府及其部门、村(居)委、村(居)民和“法制副主任”共同参与和配合,运用法治方式共同治理。黄文新认为,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指导下的政策选择来讲,“法制副主任”制度的实施在实践中是各方共赢的最优选择,它汇聚多元力量,构建基层协同善治新格局。石佑启认为,要进一步强化“法制副主任”功能,完善各种机制,实现结构多元化。要拓宽选人的视野,调整和优化队伍结构,让现有“法制副主任”减负,同时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我局将积极把“深化广东省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研讨会”的成果转化为为民利民的社会实践,增强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行为自觉,切实做到法治为民惠民。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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