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案例
文章列表
公司负责人因公司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被拘留,遂后还清全部欠款
2016年5月27日  兴化律师
【案情摘要】某大学与某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给付某大学供暖费2913715.7元以及利息270025.17元。一审判决后,某物业管理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大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申报财产情况。某物业管理公司申报了中国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两个银行账户,执行法院对两个账户进行了冻结,仅扣划到9800元。执行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还开立有一个账户,执行法院遂冻结了该账上仅有的存款13289.02元。执行法院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到庭说明为何没有如实申报财产,并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3个银行账号的对账单和会计凭证供调查。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未到庭,且未提供对账单和会计凭证。鉴于此,执行法院对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通过查阅搜查获取的会计账簿,发现某物业管理公司以工资、药费、差旅费等名义向某北配楼招待所支付了大笔费用,累计近百万元。执行法院调取了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在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某物业管理公司仍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执行法院到某北配楼招待所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招待所条件十分简陋,仅有6名员工,月经营收入为20000至30000元。   经过调查,执行法院掌握了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其将经营收入等大笔资金转入某北配楼招待所的银行账户,以达到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目的。因此,执行法院对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决定对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某物业管理公司迫于压力,3日内向法院支付了180余万元执行款,并与申请人某大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分期履行完毕。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1396105151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兴化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105151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