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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及发布V4.53版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
2016年3月28日  兴化律师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财库[2007]21号文)要求,对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将实行净价交易;此外,为支持分离交易型可转债的回售、资产证券化产品协议转让的成交即时确认、中小企业板临时公告的提示、基金账户区间扩大等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数据接口规范进行了相应修订。本次修订,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4.53)》(标准代号为ts-0407-001)正式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业务说明
   1、贴现国债净价交易
   贴现国债应计利息额计算公式为:
   贴现国债的应计利息额,同附息国债一样,通过证券信息库的“本年每股利润”(xxbnlr)和行情库的“市盈率1”(hqsyl1)发布。
   除此之外,贴现国债的净价交易模式与现有附息国债的净价交易完全相同,技术方案不变,具体参见本所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债净价交易技术方案》(本所网站一技术专栏一历史资料 
   对券商系统有以下技术需求:
   ①行情揭示系统需按每百元国债价格的净价、每百元国债所含的应计利息、全价至少两部分揭示;另还需揭示成交金额和结算金额中的至少一个;
   ②委托系统包含柜台系统、电话委托、自助终端、网上委托现行各种方式,均按每百元国债价格的净价进行报盘;
   ③交割单打印系统需揭示每百元国债价格的净价、每百元国债价格所含的应计利息、结算价、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结算金额。
   2、分离交易型可转债回售
   因分离交易型可转债使用了与原有可转债(证券代码以‘12’开头)不同的代码区间(证券代码以‘115’开头),请各会员单位检查相关系统能否处理115xxx证券的回售业务委托、回报、结算等处理。
   3、资产证券化产品协议转让成交即时确认
   现有资产证券化产品在15:00前可进行成交申报,但只能在15:00集中竞价市场闭市后才能进行成交确认,为改进以支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即时成交确认,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的证券级别字段(xxzqjb)增加一个取值定义:‘b’一协议转让即时成交确认证券;新证券信息库中的证券级别字段也同样修订。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级别将由原来的‘n’变更为‘b’。
   请各会员单位检查增加此证券级别定义后对相关系统是否有影响,做好相关调整的技术准备。
   4、中小企业板临时公告的提示
   为配合中小企业板的实时信息披露,新证券信息库中的证券简称前缀的第四位增加取值定义如下:
   a:上市公司于交易日下午收市前通过指定网站发布公告提示
   此标志被设置后,投资者可到相关网站查找该证券的具体公告。
   行情揭示系统需参照其它简称前缀一样处理、揭示此标志及其含义。
   5、基金账户区间扩大
   为支持基金业务的发展,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增加新的基金账户区间。目前使用的基金账户区间为001xxxxxxx,现计划增加新的基金账户区间05xxxxxxxx,请各会员单位检查相关系统能否处理05xxxxxxxx区间基金账户的交易、结算等有关业务,做好相关调整的技术准备。
   6、股份转让帐户与深市主板证券帐户合并
   为提高证券市场运作效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股份转让账户(即三板账户)与深市主板证券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进行合并,合并后境内投资者原股份转让账户与深市a股账户通用,统称a股账户;境外投资者原股份转让账户与深市b股账户通用,统称b股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做好股份转让账户与主板证券账户合并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
   请各会员(包括不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资格的),检查确认系统能否依据帐户合并后的交易权限支持帐户注销与合并、交易与结算等相关业务(如接受‘40’字打头的境内投资者原股份转让帐户交易深市主板证券),做好相关调整的技术准备工作。
   二、接口规范变更
   1、表1-1增加“证券代码【115000,115999】为分离交易型可转债的证券代码区间”说明;
   2、sjsxx.dbf和sjsxxn.dbf中的证券级别定义增加‘b’:协议转让成交即时确认证券;
   3、修订sjsxxn.dbf中证券简称前缀定义(表1-3),第四位增加取值‘a’:上市公司于交易日下午收市前通过指定网站发布公告提示。
   三、实施时间计划
   各会员单位应在2007年6月9日前完成相关系统的检查确认和调整工作。本所计划于6月9日组织以上业务的全网测试。
   四、相关技术文档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4.53)首页之“技术专栏”处下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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