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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提前行使的立法建议理由
2016年2月11日  兴化律师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的立法建议理由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该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债权虽然未到履行期,但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也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
  「说明」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紧急行使代位权的规定。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是指附有停止条件但条件未成就的债权,以及附始期但始期未到的债权。债权所附停止条件未成就,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债权所附始期未到,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亦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是,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附停止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债权之债权人可以始代位权。本条所称“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表现为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者不能增加、或者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等状况,以致债权人的债权到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到来时存在不能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获得清偿的可能。但本条对于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始期的债权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未限定债务人“中断时效”或者“申报破产债权”等个别情形,似与代位权适用的条件不符;相对于本条第2款而言,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代位权,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宽泛,使得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始期的债权具有强于未到期债权的效果。故在解释上有必要将本条第1款所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限定于本条第2款所指“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的情形。
  附停止条件债权或附始期债权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因而所为给付,并不能直接用于清偿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者附始期的债权,因为这些债权在条件成就前或者始期到来前不具有效力;次债务人因为代位权的行使所应为的清偿,应当为附停止条件债权或附始期债权的债权人提存。提存的清偿额,在债权所附停止条件成就时或者所附始期到来时,可用于清偿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已到的债权。
  债权的债权已经发生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到,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而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次债务人破产而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有不能受偿的危险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仅以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和债务人的破产债权未申报而不能实现的情形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的,但对债权人的未到期的债权受偿没有不利的影响,即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时能够获得债务人的清偿,债权人不得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总之,在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仍以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条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包括事实上的债权不能受偿和债权受偿不能的可能。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时存在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能受偿的危险,即有具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理由」
  前已言之,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始可行使代位权;是否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应当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给付迟延为条件。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不得行使其权利,判断债权是否存在受偿不能的危险,本属不宜;若给予债权人代位权救济,还可使得债权人取得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期间利益,有所不公。此为原则。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虽不能行使权利,其不能行使权利非债权人的意愿,而是因为债权附有条件、附有始期或者未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可能造成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直接减损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致于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时不能获得清偿。对于这种情形下的债权人,若法律不提供相应的救济,似乎不公平。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在停止条件未成就或者始期未到时,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自由受保护的权利,但因未到期而不能对债务人行使。有以上情形,因债务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故不会发生迟延;债权的清偿无迟延的,也无从判断债权是否不能实现。附条件的债权、附始期的债权以及未到期的债权,对于债务人而言,具有相同的意义;对于债权人而言,均为不得行使。在此等情形下,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不可避免会造成其责任财产的减少,有可能在债权所附条件成就时、所附始期到来时以及债权届清偿期时,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而不能清偿债权。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所处的此等困破处境,法律应当有所考虑,若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对债权人的利益有所保护,也并不损害债务人或次债务人的利益,应属可行。但又考虑到债权人代位权不能任意为之,应当限定附停止条件的债权、附始期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场合限定于中断时效或者申报破产债权的急迫行为,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债务人、次债务人并无损害。
  基于以上理由,本条规定,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该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虽然未到履行期,但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也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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