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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企业债券分销机构应向谁主张民事权利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2016年1月31日  兴化律师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5]27号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金融管理处:
  你处陕银金管(1995)12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我行银复[1993]87号文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经(1994)103号文都曾作出过明确答复,现不再重申。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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