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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国有产权转让公告银行债权转让
2015年11月26日  兴化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受有关单位委托,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整体国有产权通过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挂牌价为:23213.53万元。此次产权转让行为已经禹州市深化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组(禹企改[2010]01号)批准。
  豫产交公[2010]58号
  受有关单位委托,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整体国有产权通过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挂牌价为:23213.53万元。
  一、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10657万元。
  二、此次产权转让行为已经禹州市深化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组(禹企改[2010]01号)批准。
  三、经审计,截至2009年10月31日,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资产总额357819464.13元,负债总额270820323.05元,净资产86999141.08元。
  四、经评估,截至2009年10月31日,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资产总额41570.04万元,负债总额27082.04万元,净资产14488万元。评估结果已经禹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公告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4日17:30。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有意受让者请在公告期内到中心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向中心缴纳保证金1000万元整(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和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费用和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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