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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计算机软件推广使用中具体要求的通知
2015年10月19日  兴化律师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1999年9月17日汇国函[1999]31号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总部在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不含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统计申报业务软件的安装及使用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培训后已下发各有关单位。为保障该项业务软件推广使用的顺利进行,现将今后该项申报业务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 报送数据单位:实行总部申报原则,即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应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以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 报表格式要求:1. 各单位应以新下发软件中的格式要求填报数据(报表样式及说明见附件);2. 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报表改为年报,并只区分币种填报,不再要求区分国别,其余各报表仍要求区分币种和国别进行填报;3. 各报表录入货币单位统一改为1货币单位。
  三、 数据补录要求:各金融机构应补录1997年第四季度、1998年第四季度和1999年一和二季度数据。对于业务中增加的栏目各金融机构应补充统计并录入。
  四、 数据报送要求:1. 各分局就于1999年10月31日前将补录数据传送至总局;2. 自99年三季度起按原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文】的时间要求实现电子数据报送;3. 在实现电子数据报送后,原纸质申报表仍应按原时间要求报送外汇局。
  五、 数据传输:各金融机构数据使用txpt(ip地址为100.1.1.1)将生成数据文件传至外汇局信息中心(传送说明见下表);或者将数据文件复制到磁盘,随同纸质申报表一同报送至外汇局国际收支司。(业务数据传送说明表)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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