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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万方电器有限公司1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股权转让计
2015年10月13日  兴化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2010)第2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对大连万方电器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公告如下:
一、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方为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方在大连万方电器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为10%。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大连万方电器有限公司10%国有股权。大连万方电器有限公司(转让标的企业)成立于1961年3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住所:大连保税区滇池路7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职工人数:139人;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子行业;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电子元器生产、加工及销售等。
二、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已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现已获审批部门批准。
三、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主要指标数据
截至:2009年9月30日
四、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主要指标数据:
审计报告表明,截至2009年3月31日:标的企业资产总额为:6,395万元,负债总额:1,11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5,279万元。
五、转让底价
经批准部门批准,大连万方电器有限公司10%国有股权转让底价为:640.1万元。
六、受让方应当接受以下交易条件
1、受让方应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全部转让价款;2、受让方应按出资比例承担企业相应的债权债务。
七、受让方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交易保证金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按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640.1万元(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九、交易方式:
经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三十三条执行。
十、公告期限:自见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有意受让者请到大连产权交易所1601室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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