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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资保证金制度缘何被架空个人无力偿还债务
2015年7月13日  兴化律师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近年来,中央为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铁令”不断。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发《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gongzi)保证金制度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gongzi)问题的通知》。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边是大量讨不到薪的农民工,一边是能申请保证金发放的农民工的却寥寥无几———宁夏工资保证金制度缘何被“架空”?记者近日进行了一番调查。

  艰辛的讨薪维权之路

  近日,本报宁夏记者站先后接到20多起关于农民工讨薪无果或在讨薪过程中被打伤的投诉。9月1日,8名在银川市兴庆区尚东国际项目部干活的湖南籍农民工,为讨要工资被工地上的一群人殴打。其中,伤情最重的一名农民工25岁,头部至脸部有11厘米长的伤痕,牙齿脱落,下牙龈部分下陷无法说话。9月5日,在宁夏贺兰县立岗镇干温棚钢架结构焊接工程的马先生反映,他和6名工友被拖欠了3万余元工钱……

  据了解,宁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出台后的前3年,收缴情况较好,确实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起到了制约作用。而从2008年开始,银川市农民工讨薪难这一情况出现反弹。欠债者成了大爷,可以挺直腰杆对讨薪者喝斥殴打,而讨薪者则要卑躬屈膝地说好话、被殴打,甚至被逼得爬上高楼、电线杆上演“跳楼秀”。

  转包常引发恶意欠薪

  农民工工资“年年清欠年年欠”的症结究竟何在?

  “建筑市场的层层转包、垫资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症结所在。”银川市一位从事多年兼职工作的业内人士在分析欠薪原因时直指要害。“现在不少开发商和承包商都巴不得‘干指头蘸盐’—————不出一分钱。”据介绍,建筑商总承包某个工程项目后,再将工程分解成若干个部分进行转包,一个较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参与公司往往多达数10家。在最终转包给某个自然人的层层发包过程中,大多数为垫资施工。

  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任何自然人都有资格到某建筑公司承揽分包工程,加上良莠不齐的施工队伍及人员,极易引发工程质量问题和劳资纠纷。如果开发商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便以此为借口拖欠相关单位及供应商的工程款、材料款等,形成三角或多角债务,相互间的推诿、扯皮都会引发欠薪事件。

  劳动合同签订欠缺

  据了解,目前很多建筑单位和劳务公司都不愿与农民工签合同,有时农民工本人也不愿受合同约束。虽然劳动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每年都会对此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进行日常巡查及个案调查,但由于银川市劳动监察支队只有19个人,要监管银川市现有的3万多家建筑企业,即使每年查3000家,也要用10多年时间,因此监管难度很大。

  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月发工资、不购买社会保险,“你要能接受就留下干活,不愿接受就走人”,已经成了建筑行业的“潜规则”。但迫于赚钱养家的压力,很多农民工选择留下。没有合同,有的包工头便在一个项目或一个工程结束后统一结算工钱。也就是说,在这类企业打工的农民工一进入工地就开始被拖欠工资了。

  工资保证金很少被使用

  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每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都必须分别按照工程中标价或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但这个被称为讨薪“保护杀的制度,很多时候却难以执行。

  另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比如找不到建筑单位、分包公司、劳务公司,或者欠薪单位不愿支付工资、欠薪单位因经济原因无力支付工资,才会启用。而一些农民工仅凭包工头一张欠条,很多人甚至连欠条都没有,这并不足以证明其与建筑单位存在用工关系。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相关人员介绍,自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以来,该处从未因清欠农民工工资申请使用过工资保证金,银川市劳动保障部门也只使用过数次。事实证明,交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往往不会发生拖欠行为。

  如何让欠薪成过去式

  针对宁夏工资保证金制度被“架空”的现实,相关人士直言,《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下发以来,宁夏相关单位年年都有要求,但对不建立、不执行的行为没有具体措施,没有处罚的硬性要求;文件是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执行力度不高;另外,随着社会发展,用工形式已发生很大变化,涉入的领域也发生了变化,法律、法规存在缺失。据了解,有关部门正积极建议将恶意欠薪定为犯罪。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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