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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公证为债权上“保险”
2015年5月13日  兴化律师
  李某碰上了一件烦心事:老朋友陈某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他借款50万元。这事让李某很为难:跟陈某有20多年的交情,他不好意思拒绝;但又担心万一陈某经营不善,自己的辛苦钱将付诸东流。这钱到底借还是不借,真让人为难。
  李某的朋友孙某听说这事后,帮他出了个主意,不妨到公证处办理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也就是说,李某将钱借给陈某,陈某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作抵押,或者以第三方名下的不动产作抵押,作为抵押的担保。李某为此专程到市正信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向他介绍了抵押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办理不动产抵押后,债权相当于上了“保险”。根据法律规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李某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第二天就跟陈某夫妻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抵押借款合同公证。
  据市正信公证处主任邵军介绍,在民间借贷中,不少出借人或是碍于情面,或是法律意识淡薄之故,都没有要求对方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由此造成在诉讼中虽胜诉却因债务人没有财产可执行,或者债务人众多,造成债权无法实现而陷入困境,生效的法院判决未能得到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邵军提醒,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且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因此双方仅以口头方式或者有书面抵押协议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出现纠纷时抵押权将最终不能实现。
  据了解,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公民与公民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后,大多数债权人往往会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但这样当事人很可能要经过“烦琐”的诉讼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实,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还有一条迅速实现债权的捷径———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同样是抵押借款合同,各方可以在协议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不通过诉讼阶段而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根据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据了解,由于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相对较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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