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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因债务人不还借款还本付息
2015年4月10日  兴化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如果有人为这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该保证人偿还债务。近日,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就有一名村民吞下苦果:因为给他人1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村民被法院判决付本还息。

  因为给他人的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自己不得不负责还本付息。现在,邢台县一名村民就陷入了这样的境地。

  2006年8月27日,邢台县某村村民董某在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羊范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9.75‰,按季结息,到期归还。该笔借款由某村村民刘某提供连带担保,利息清偿至2007年6月20日。至2010年,因董某仍未还款且下落不明,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到邢台县法院,要求保证人刘某承担借款本息的清偿。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董某应当按期返还在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刘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债务人董某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如没有必要,则轻易不要为他人做担保人。第二,在决定是否为他人承担担保责任时,要考虑被担保人有无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如果他没有这个能力,则一定不要为他做担保人。如果有可能,应当要求借款人为我们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这样,我们在为主债务人承担了还款义务后,可以用其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偿还我们所受到的损失。可用以反担保标的物包括房产、承包的田地或林木、家庭拥有的其他财产。但要记住,如果主债务人有家室的,在要他用家庭财产提供反担保时,一定要其配偶签字同意。第三,提供担保后,一定要密切注意主债务人的动向。当发现主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时,要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免受侵害。

  此外,据有关法律界人士介绍,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不同的保证方式对当事人的利益有较大的影响。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做担保时,要对担保方式和范围予以明确。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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