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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模糊” 因故不认账
2015年1月30日  兴化律师
  借条“模糊” 因故不认账
  死者生前借给他人20万,借款人先还了5万,但没有重新打借条,而是在原借条上“模糊”地进行了说明。债主死后,家人拿这个借条向借款人要钱,看到借条上的说明模糊不清,借款人不认账了,双方最终僵持到法院。日前,先后经过延边州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债权人家属终于拿回了15万元欠款。
  死后留下20万元的借条
  金某是延吉市某学校财务处处长,在职期间曾借给财务处女职员朴某20万元。当时,朴某给金某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3个月后,朴某还金某5万元,金某在原借条上写下了“—5万,余15万元”,且借条左下角写有“暂借15万元”的字样。没想到就是这随意写上的几个字,为后来索要借款带来了麻烦。借条开出没几天,金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停职检查,2006年2月份,被停职检查的金某因病去世。
  借款人拒不认账难讨债
  金某去世后,家人看到了金某留下的这张借条,便找朴某索要欠款。可面对这张有瑕疵的20万元借条,朴某称欠款早已结清。
  金某的家人认为,如果朴某已偿还了15万元借款,金某根本没有必要在借款单上书写任何内容,因为一旦借款结清朴某应该收回借条。同时,金某家人对借条上特别注明的“暂借15万元”字样也提出了异议:“如果15万元还了,他无需再写‘借’的字样,要是为了证明朴某还钱了,他该写‘收到’才对。”可对于金某家人的质疑,朴某坚称借款已还。金某家人无奈将朴某告上法庭。
  两次法院审理追回欠款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家属主张朴某没有偿还15万元借款,但其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单不足以证明朴某没有偿还借款。该借款单是有瑕疵的证据,应由金某家属来举证说明借款的形成,但金某的家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一审判定朴某无需向金某家属支付15万元。
  金某家属不服判决结果,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朴某向金某借款20万元,以及之后偿还5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是否偿还余款15万元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上诉人朴某,而非由上诉人提供证明。由于朴某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借款已结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朴某向金某家属支付15万元欠款。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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