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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化更能发挥市场经济潜力
2014年12月1日  兴化律师
  民间借贷合法化更能发挥市场经济潜力     根据央行的部署,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进行民间资本的信贷试点,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的“只贷不存”金融机构将在四省部分农村地区进行。有学者认为,央行此次在四省农村进行民间资本放贷试点,事实上给予了民间借贷这种“草根金融”一个合法身份。
  给予民间借贷以合法身份首先利于创业的扩展。包括农民、失业人员在内的财富储备缺乏者,他们贷款一般具有金额小与周期短的特点,因而不适应正规大银行的追求目标与管理特点,所以,如果没有民间金融机构存在,他们将很难走上创业之路,而这无疑不利于迎合他们改变命运愿望的努力。由于民间资本没有繁重的机构与高昂的成本,因而一般不会拒绝这种“积沙成塔”所带来的利润。
  其次,民间借贷还具有手续简便、时间快捷的特点,这一优势使得小额贷款者能迅速募集资金,及时投入到创业当中,这对于抓住市场机遇、抢占市场先机、促使创业成功极具意义。
  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更重要意义或许还体现在获得贷款支持的公平上。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具有的扶助国有大中型企业与项目的职能,使得一般性“群众项目”事实上很难从其获得贷款;而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也使得放贷权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准行政权力”,因而也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可能,这进一步使得“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难以获得贷款上的均等机会。而民间金融机构以逐利为唯一目的,因而能在放贷上公平对待每一个申请贷款者。
  而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深层意义在于能够通过借贷,为原本闲置的私人资本尽可能进入市场打开绿色通道,这就在给贷款者带来生活改善可能的同时,还能通过使更多的人进入劳动交换与社会分工过程,通过产生1+1>2的效果,促进社会整体财富的增长,带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另外,从理论上说,私人也是拥有通过资本借贷方式换取财富的权利的,也就是说,没有无可辩驳的理由可以说,私人就必被阻抑在通过资本转借方式获利的大门之外,因而国家不应垄断货币。运用国家权力维护自身的垄断利益,也并不具有天然的法理基础,因而也有失公正,与“开放的社会”的要求不相容。当然,民间借贷过程中或许会附带一些负面现象,但这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加强管理,而不应使用行政手段简单加以压制。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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