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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处理
2014年11月7日  兴化律师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处理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抵押权可否与债权分离?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各抵押权人如何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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