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拟对交易所上市债券品种的交易费率进行调整,新定标准从2003年1月2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附:现行费率与调整后费率对照表(佣金由会员单位收取,经手费由交易所收取)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品种
现行费率
调整后费率
佣金
经手费
佣金
经手费
国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以上每笔10元。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以上每笔10元。
企业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成交金额的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成交金额的0.05‰
可转换债券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成交金额的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成交金额的0.05‰
国债回购
3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
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5‰
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4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2‰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6‰
7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
14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4‰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
28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8‰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4‰
63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5‰
91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2‰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6‰
182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4‰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7‰
273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4‰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7‰
来源:
兴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