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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交易费率的通知
2014年9月30日  兴化律师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拟对交易所上市债券品种的交易费率进行调整,新定标准从2003年1月2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附:现行费率与调整后费率对照表(佣金由会员单位收取,经手费由交易所收取)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品种 
  现行费率 
  调整后费率 
  佣金 
  经手费 
  佣金 
  经手费 
  国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以上每笔10元。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以上每笔10元。 
  企业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成交金额的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成交金额的0.05‰ 
  可转换债券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成交金额的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成交金额的0.05‰ 
  国债回购 
  3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 
  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5‰ 
  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4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2‰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6‰ 
  7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 
  14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4‰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 
  28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8‰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4‰ 
  63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5‰ 
  91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2‰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6‰ 
  182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4‰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7‰ 
  273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4‰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7‰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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