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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人条例》酝酿已久 拉动中小企业贷款
2014年8月18日  兴化律师
  《放贷人条例》酝酿已久 拉动中小企业贷款    

在货币政策开始扩张之际,“搞活”金融的改革也在同步进行,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在出席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时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个人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

《放贷人条例》酝酿已久,但在当前推出,主要着眼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拉动。在《放贷人条例》出台之前,我国对金融业的法律监管条文处于真空状态,虽然《放贷人条例》只是放宽民间金融的第一步,对注册申请设立了诸多门槛,但从法律真空,只禁不管,到如今解禁,已经是巨大的进步。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禁区过多、行政垄断严重、管理规则缺位等结构性问题。由于利率市场化改革严重滞后,商业银行的官方利率无法体现实际利率,“合法”的巨量资金只能以极低的贷款利率定价,其配置效率极其低下,而民间经济对资金的渴求,只能通过“非法”资金满足。2006年9月出炉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称,近年民间借贷总量基本维持在gdp的6%-7%水平,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有调查称,中国民间流动着总额高达7000亿-8000亿元的地下信贷资金。在江浙等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的繁荣已是公开的秘密。据银监会统计,2008年今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贷款额超过2.2万亿元,其中仅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比去年同期减少300亿元,占了全部商业贷款的15%.与贷款结构相对应,根据央行牵头对31个省份进行的快速调查,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到200%-300%,平均是12%-15%,远远高于官方利率。

民间借贷之所以得到官方默许,并获得在“地下”生长的空间,是因为当前的合法融资渠道实在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需要。首先,获得垄断地位的商业银行,一直享受着官方存贷利差的优渥待遇,没有动力去拓展中小信贷市场,其次,也因为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决定了其利润激励机制匮乏,市场化能力的低下,在征信体系的建设、风险控制能力方面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要从这些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难于登天。因此,无论是从动力还是能力方面,国有商业银行都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贷款的需要。

金融体系的结构性扭曲,直接导致了流动性冷热不均的问题,我国的存款总额达20万亿,按理说根本不会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但即使是在07年前后房地产、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过剩时,民间借贷利率仍然高企。这充分说明,即使在部分领域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表征,在迫切需要资金的经济领域,受制于金融体系的扭曲,仍然存在“通货紧缩”的困境。

在金融体系结构性扭曲的情况下,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将导致官方利率进一步下降,难以提振经济的同时,反而容易加大结构性矛盾。因为货币扩张政策仅仅是货币的官方定价被调低,令市场获得货币的成本下降,但当金融市场存在结构性梗阻的时候,新增的货币只能停留在商业银行,在当前投资利润普遍下降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的行为是惜贷,而不是信贷扩张,因此倘若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放贷,很容易导致坏账形成。因此,解除金融体系的梗阻状况,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主体,与商业银行构成竞争,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把资金从低效的部门转移到市场化率高的部门,应成为优先于调整货币政策的选项。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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