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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当心惹上官司
2014年8月11日  兴化律师
  民间借贷:当心惹上官司       大河网讯

近些年来,随着利息税的开征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有利于激活民间投资,提高民间闲散资金的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由于一些人在民间借贷中忽视依法防范风险和纠纷,过多地依赖熟人社会的良心作保证,因此引发了不少民间借贷纠纷,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我们河南淇县人民法院为例,上世纪九十年代受理的案件主要以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为主,民间借贷纠纷很少,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由于银行部门大都强化了贷款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超过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去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达到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3倍以上。看到一些亲戚、朋友、邻居等过去关系相当不错的人,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而对簿公堂,有的甚至反目为仇,笔者认为在肯定民间借贷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很有必要对民间借贷活动加以引导,以防范借贷风险和纠纷,促进民间借贷沿着合法的轨道安全运行。

  首先,出借人要弄清借款人借款用途再借钱。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出借人在出借前要认真考察和掌握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如果借款人把借款用在违法犯罪上,不仅增大了按期还款的风险,还极有可能因借贷用途非法债权得不到保护,甚至出借人还会受到各种制裁。
  其次,双方不要轻信情面要订立正规合同。由于熟人社会里的信任关系,很多人觉得熟人之间借贷订立合同有些见外。殊不知,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永远的朋友,况且即使是资信状况好的人、法人和组织都存在资信降低的风险,一旦友谊不再存续或者资信降低,到时候空口无凭,就会受制于人。也有人虽知道订立合同,但合同过于简单,对诸如借款数额、时间、期限、利率和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要么含糊其辞要么只字不提,也给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为了防范纠纷,必要时也可以将借款合同予以公证。
  第三,出借人对利率约定切忌贪得无厌。有人误认为,借款利率越高对出借人越有利。其实,凡事都有个度,且不说超出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过高利率本身就是一个风险,也不说某些过于高的借款利率承诺本身就是一个陷阱,单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此外,也要注意不要约定复利,因为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出借人最好让借款人提供担保。订立书面担保协议,无论是人保还是财保,都是对民间借贷风险的一种有效预防。在设立担保过程中,要注意考察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还要注意依照法律规定对一些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万无一失。
  第五,出借人要留下借助法律保护债权的“后路”。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超过二年起诉人将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失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债权的权利。借款到期要及时催要,还要注意留下书面证据,以便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始终拥有法律保护。
  最后,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者还清借款也要留心。提前还款要让出借人书写书面收到条,或者在借据和合同上标注,书写收到条或者标注的时候要注意用语准确,避免出现“还(huan)欠款若干元”与“还(hai )欠款若干元”之类的歧义。还清借款时借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据或者合同,要么让出借人书写还清的书面材料。
  总之,民间借贷之所以形成官司,大都是因为在以上这些方面没有把握好。只要我们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即使出现了少数不能避免的纠纷也有利于法院及时查明案情,公正、公平裁断,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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