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理转让
文章列表
徐工科技:剥离亏损重卡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私人股权转让
2014年8月8日  兴化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1月25日报道 事件:公司公告将所持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汽车)60%的股权转让给徐工有限,交易价格为12180.22 万元,退出重卡业务。
此次股权转让对徐工利好:通过此次股权转让,公司将目前仍处于亏损状态且短期难以扭亏的重卡业务剥离至徐工有限,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利用大股东徐工有限的实力来培育成长性较好、但需要高投入的重卡业务。
进入重卡业务后,发展低于预期,短期难以扭亏:2008 年公司通过收购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后更名徐工汽车)60%的股权进入重卡业务,希望能够发挥徐重和重卡业务在底盘和零部件等方面的协同效应,但没想到并没有显现效果。公司预计2009 年徐工汽车实际亏损将扩大至7000 万元,对2009 年eps 贡献-5 分钱,而且公司预计短期内重卡业务难以扭亏。
决定剥离重卡业务:鉴于徐工汽车目前在重卡行业的竞争能力、现有生产和技术水平较弱,如果要做强重卡业务,预计在未来3-5 年时间内需要投入20-30 亿元。而公司为了提高现有工程机械主业的竞争优势,近2 年就需要投资约80 亿元,没有能力再满足重卡的投资需求。相比之下,徐工有限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去培育发展重卡。因此公司决定将重卡业务转让给徐工有限,暂时退出该业务。
盈利预测与投资建议:此次股权不影响2009 年业绩,但会提高2010年业绩,提升公司成长性。预计2009-2011 年公司eps 分别为2.00、2.53、3.14 元,根据公司增发预案,假设增发定价基准日为预案公告日,那么增发价不低于30.8 元/股,2009-2011 年公司eps 最多被摊薄至1.73、2.18、2.71 元。维持公司45 元的目标价和增持评级。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1396105151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兴化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105151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