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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替人借款引来的官司个人债务纠纷
2014年5月16日  兴化律师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检察官:顶名借款、贷款存有诸多不安全因素,一旦实际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拒不认账,自己则要承担巨额的债务。
  赵云昌 张敬峰
  个体老板王某需要资金,为了借款方便,他找到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尚某(shangmou),一番游说后,尚某(shangmou)利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优势以自己名义向投资公司借款,未料却惹来官司缠身,背上了250万元的巨额债务。
  2006年5月30日,经营一家纸箱厂的王某因为缺少资金到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借款,投资公司人员让其找个条件好的人顶名借款,这样借款的可能性较大。王某遂找到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尚某,称自己缺少资金,让尚某出面借款给自己使用,自己当担保人。
  朋友有事相求,尚某满口应承。随后,二人到投资公司借款,尚某出具了300万元借条,王某出具担保函后,将申请交到投资公司等待审批。未料投资公司审批后,王某未将已审批事实告知尚某,自己悄悄让投资公司三次将借款300万元汇入自己指定的银行账户。
  借款到期后,王某只偿还了50万元借款,其余250万元未如约按期归还。投资公司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尚某、担保人王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法院受理后,王某再次“暗算”了朋友尚某一把,以自己全权代理的身份应诉,并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还款协议,余款25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由尚某偿还,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法院查封了尚某的个人工资账户,至此,尚某才知晓当时借款已经得到投资公司审批,并且要承担偿还25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责任。
  2009年3月29日,在律师的提醒下,尚某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监督。该院受理后,依据法律提出抗诉。日前,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组织投资公司、尚某、王某三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实际借款人王某与投资公司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投资公司不再要求尚某偿还250万元借款及利息。
  本案中,尚某虽然是替朋友王某顶名借款,也未实际使用该借款,但其向投资公司出具了借条,其与投资公司之间实际上是签订了借款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尚某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利息。而作为实际借款人的王某,在借款时是以担保人的身份为投资公司出具担保函,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与尚某一起承担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但是,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倘若实际借款人王某不与投资公司达成还款协议,或者拒不承认自己使用了这笔借款,那么250万元的债务将可能完全落到顶名借款的尚某身上。
  经历了两年多的诉讼,尚某的官司算是画上了圆满句号,但它所带来的教训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目前,像尚某这样利用自己身份的有利条件,顶名帮助亲朋好友借款、贷款使用的在机关事业、金融等单位多有发生。这种顶名借款、贷款存有诸多的不安全因素,不仅容易带来经济纠纷,而且一旦实际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拒不认账,自己则要承担巨额的债务。虽然顶名借款没有实际使用借款,当事人可通过相关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要承受精神煎熬,实在是弊大于利,希望大家今后遇到类似的事情,一定要权衡利弊,谨慎而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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