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据《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利股红"所得及个人股东股权转让(zhuanrang)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见》(苏州地税发〔2009〕79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全部价款,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经济利益,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正当理由是指股权转让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即: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相关合理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来源: 兴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