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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2014年5月12日  兴化律师
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虽然没有具体标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同时形成代位权行使的必要:
  ①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
  ②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通过诉讼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
  ④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⑤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由于金融机构是主张行使代位权权利的当事人,因而,其应当按照主张要求,在诉讼中向法院举证。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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