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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信托
2014年3月16日  兴化律师
  核心内容:什么叫年金信托呢?年金信托的品种设计与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年金信托
  第一部分 年金信托基本内容
  一、年金和年金信托的概念
  年金是每隔一定相同时期(一年或半年、一季)收入或支出相等金额的款项。年金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普通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每期期末的年金。即付年金(也称预付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每期期初的年金。递延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第一期末以后的某一时间的年金。永续年金(也称终身年金),指无限期继续收入或支出的年金。
  企业年金实际上就是我国一直在探索和推进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有人称之为退休金或养老金)。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更名后的企业年金,仍然是基本养老的重要补充。
  所谓年金信托就是采用信托的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年金)的企业作为委托人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之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年金信托的受益人主要是指符合条件,已建立起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职工。
  随着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行,传统的社会福利系统逐渐走向社会化的模式,即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何管理好庞大的养老基金,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改革的成败。由于各养老保险机构多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管理的人才和技能,因此普遍遇到如何保值增值的困难。开展养老金信托,将养老基金信托给受托机构去运作,则能有效地解决这一困难。一是受托机构作为专业的理财部门,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和经验,可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二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养老基金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二、企业年金信托制度
  年金信托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信托,它关系到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和生活水平问题,因此必须有一定制度约束为保障。我国要建立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受益人保护制度。在以企业为委托人、以职工为受益人的他益型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是受限制的。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这是因为,在一般的他益信托中,受益人是无偿获得受益权的;而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受益人其实是支付了对价而获得受益权的。因此,受益人的这些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二)受益人权利限制制度。企业年金信托中有受益人保护制度,并不意味着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受任何限制。这种权利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就企业年金制度而言,主要体现在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企业有权调整信托受益权数额等。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获得适当的生活保障。
  (三)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由于企业年金信托的信托资金来源与最终用途的特殊性,对受托人的资格有着更高的要求。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应符合信托法的规定,而且也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规定。这种规定的一般内容包括:自然人无权经办企业年金信托;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等。
  (四)投资安全保障制度。这主要体现为年金资金投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原则。从投资比例限制上看,我国现在还没有明文的规定。以日本为例,年金信托资金投资比例为:用于股票投资不得超过30%,用于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20%,用于国债等可保证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最低收益原则来看,劳动部于1995年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经办机构应承诺确保本金的安全。双方也可以约定确定的投资回报率,由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
  第二部分 开展年金信托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的妥善管理和运用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和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年金信托业务,经营和管理企业年金是一种理想的选择。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具有良好的前景,应是我公司今后业务领域的重要内容和发展方向之一。
  一、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和企业年金的基本状况
  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的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年金,有人也将它称为"退休金"或"养老金",它一般是由企业雇主和雇员以协商的方式共同出资组成。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人们老年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建立企业年金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一项紧迫而又现实的任务。另外,企业年金制度对于企业稳定和激励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非常关注如何妥善解决企业年金管理问题。现在,国家对于企业年金制度的性质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并且规定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成本中列支。
  从国际上来看,国际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历了很大的变化。
  (一)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指导的现收现付模式,逐步转变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问题由政府逐步过渡到个人。
  (二)养老金资金运作由简单的保值增值方式,即由简单化运作逐步转变为股市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投资方式由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逐步转化为企业投资股票等国际投资方式。
  (三)养老金的管理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由政府主导、国家管理,转为市场化、专业化为主,基金管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养老金的主要受托机构。
  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在积极探索和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就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就是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更名后的企业年金,仍然是基本养老的重要补充。国际方面深刻的变化意味着我国在企业年金形成、企业年金运作和管理方面,将逐步向市场原则靠拢。
  二、国外年金管理方式借鉴
  在年金的管理模式、年金信托等方面,西方国家成熟的实践可以供我们借鉴:
  (一)在养老基金管理模式上,西方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即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直接负责养老基金的管理。这种模式被广泛应用于西方各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如新加坡的养老金完全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central provident fund board)直接管理。其特点是便于统一管理。其缺点在于难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和政府可能挪用而造成基金损失。据世界银行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由民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养老金其收益普遍高于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金。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一方面是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营效率不高,甚至往往会出现腐败问题;另一方面由政府管理的养老金投资渠道一般会受到限制,甚至被迫购买政府债券等,从而影响了其收益率。
  2.由独立的养老基金会进行管理。这种方式在国外被广泛应用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养老基金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基金,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实体,它一般由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或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联合组建,基金会的管理是独立的,与发起的企业完全分开,以避免企业对养老基金的运作进行干预。养老基金会成员一般由企业代表、职工或工会代表组成,它不直接负责基金的投资营运,而是将受托的基金委托给各种专业性的投资机构来进行投资营运,这些专业性的投资机构一般包括共同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等。养老基金会通常会对各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经营能力、经营风险等进行比较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再挑选合适的机构来负责养老基金的投资营运。目前这种通过养老基金会的方式举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在美、英等发达国家非常普遍。
  3.由专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智利等拉美国家一般成立专门的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pension fund administrators, afp)负责养老基金的运营,不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参与管理养老基金。基金的收益是不确定的,但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要求管理公司要达到一定的投资收益水平,给基金持有人一个最低的回报。这种管理架构的优点是透明度高,基金的资产与管理公司的资产明确分开。但缺点是对基金管理者的限制抑制了竞争,导致基金管理高成本、低效益。其结果,一是基金的组建成本和营销成本较高,持有人不得不支付高额佣金,直接减少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二是抑制了竞争,不利于提高基金管理的绩效。
  从上述西方发达国家三种通行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各自的特点来看,采用养老基金会即信托基金的方式,由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受托机构)经营管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是效率最高最可取的一种方式。
  (二)日本、美国等国家在企业年金信托方面的实践可资借鉴:
  1.日本的企业年金信托
  日本的企业年金始于20世纪60年代,它是由二战后民营企业的"退职一次金"制度演化而来的。目前参加了厚生年金保险的民营企业有60%实行了企业年金制度。日本的年金制度是日本政府针对本国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采取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有计划地保证老年人的生活,从而保持社会的安定。年金信托是日本主要的信托方式之一,指把企业和职工积累的年金(即退休金)作为信托财产交给信托银行管理和处理的一种信托方式。此类信托有三种:一种是个人年金;二种是企业年金;三种是公共性年金。在信托的过程中,信托银行只起投资顾问作用,在财产经营上的特权,但无照顾受益人利益的义务。
  企业年金由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经营和支付,企业要分别与职工和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年金合同。职工先将本人应负担的保险费交给企业,再由企业将职工所交费用和企业应负担的费用交给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运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方向包括国债、贷款信托、动产信托、股票、不动产以及外汇证券等。企业职工退休后,由信托银行按规定向职工支付退休金。如果基金实现增值,超过了需要支付的数量,可以将规定保留额以外的部分退还给企业。由于许多企业同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故企业年金按不同委托者分别加以管理。
  2.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 pension plan)是美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根支柱"之一,养老金计划建立于1974年,又称为职业养老金计划(occupation pension plan)或雇主养老金计划(employer pension plan)。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基本上是企业自愿建立的,不具有强制性。企业有权不实行私人养老金计划,但在招用人员时必须说明。企业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通常都是由雇员组织(如工会)与雇主集体协商谈判决定的,也有雇员个人与雇主谈判的情况。雇主一旦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则须覆盖全体雇员(其性质类似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
  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不是由雇主或企业自己管理的,大多数是由雇员代表组织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并雇用专门的管理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投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四个方面:收缴、存储、投资和支付。私人养老金计划中的基金与企业的资金完全分离,属雇员集体所有(在缴费确定计划中属于雇员个人所有),企业和雇主没有支配权。企业和雇主可以征得雇员代表组织同意后从基金中借支一部分资金,但最多不能超过基金的10%,且须照付利息。基金的具体管理人员一般属专门人才,他们是全体雇员(雇员代表组织)的雇员,其报酬由管理委员会视其工作能力和投资收益来决定。
  私人养老基金一般委托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个人受托人作为代理进行投资。选择哪个受托人,由基金管理人员决定。选择的依据是这些投资机构的资信状况。受托人并不保证投资收益和基金积累规模,而由从事咨询的精算师评估基金投资收益和积累规模是否适宜。
  基金进入信托投资机构后,其投资方向主要有:①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一般来说收益较低,但回报率比较稳定,风险小。②公司股票。③海外投资。④房地产业。后三项投资的共同特点是投资风险大,但预期的收益率也比较高。
  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基金到底向什么方向投资,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员决定,投资收益并入基金;实行个人账户的缴费确定计划中,投资方向则由个人选择,投资收益记入个人账户。由于私人养老金计划一般都实行"基金制",其资金流入一般都大于资金流出,且养老金是一种长期负债,延期支付,所以积累起来的资金大部可用于长期投资。另外,由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缴联邦所得税,所以投资人对市政建设债券一类的免税证券投资并不感兴趣,主要投资对象是公司股票,其次是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私人养老基金是美国股票市场上最大的投资者之一。私人养老金计划的投资首先注重的是收益性原则,因为投资收益愈多,企业(雇主)向养老金计划缴费就愈少(缴费确定计划中个人账户余额增加),投资管理人员(投资经理)的报酬也越高。当然,在投资中也会考虑到安全性和变现性的原则
  三、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可行性分析
  (一)市场前景和竞争状况
  养老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是目前多数国家通行的养老金管理办法,在国外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各种金融机构既可以从事银行、证券业务,又可以受托养老金的经营管理。我国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证券法和信托法的出台,使得信托公司不能再从事银行存款、证券承销等不属于信托"本业"的业务。被誉为社会四大金融支柱之一的信托业的定位,在我国却处于不伦不类的尴尬境地,在传统的业务被剥离之后,信托公司甚至整个信托业的发展无疑面临着严重的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个社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因此规范和鼓励我国信托事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是我国管理层的基本政策取向。近两年有许多专家学者和管理层人士就建议将养老金的运营和管理工作专门划给信托投资公司,以此促进我国信托公司和信托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3月24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指出,"商业银行现在还只能对养老基金监督托管,不能代行投资,将来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资金信托业务代行投资"。
  目前我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大约仅有560万人,积累的资金仅为192亿,这部分资金规模看起来还很小,但是随着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逐步推开,这个规模一定会非常大。有分析认为三年内这一规模将达到1000亿。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信托投资公司在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方面的市场前景是可以预见的。
  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年金信托业务面临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就是保险公司。从去年年初开始,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首的一些商业人寿保险公司陆续召开了"企业年金与现代企业福利制度"、"员工福利保障"等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向参会的大型企业集团、企业的财务及人事总监重点推介"企业年金"式的商业保险计划或者宣导如何用商业团体保险建立有效的员工福利计划。这表明,以中国人寿为代表的大型商业人寿保险企业已经开始挖掘"企业年金"这一市场"金矿",并且已经争得了相当规模的市场份额。如2001年8月,中国人寿刚推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型险种"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之后不久便在北京铁路局系统员工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竞标中一举中标,中国人寿由此承保了该系统近36万员工补充养老保险,收取首期保险费3亿元,成为我国寿险市场进账最多的业务之一。随后,在2001年12月,秦皇岛港务局职工也向中国人寿投保了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团险大单,秦皇岛港务局一次向中国人寿秦皇岛分公司支付保费2.33亿元;2002年1月,国家大型企业茂名石化向中国人寿投保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首期交付保费高达1.6亿元。
  保险公司凭借自身的实力和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积累的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在争取企业年金方面已经先声夺人,构成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最大的竞争威胁。
  (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企业年金的优势
  由信托投资公司用信托方式管理运用企业年金,开办养老金信托,可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效率,促进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更好地实现企业年金的作用。
  养老金信托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信托资产,交给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和经营,职工退休后获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在我国,这种养老金管理方式虽未形成规模,但已有了可贵的探索和尝试。
  养老金信托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金融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建立起来的。养老金的信托管理主要涉及四大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委托人,金融信托机构是受托人,职工是受益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监察人。委托人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自主对受托保险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基金管理必须独立于信托机构自有资产、受益人及委托人其他账户经营,保证信托财产安全。监察人可以设计为保险基金理事会和证监会,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主要对养老基金管理准入资格进行监管,证监会主要对养老基金日常投资行为进行监管。
  采用养老金信托方式管理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不存在养老保险基金被非法挪用的可能,同时,金融信托机构可以以其实力和专业能力灵活调整投资方向,分散市场风险,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回报。金融信托机构是管理养老金的最佳人选之一。从国外管理养老基金的经验来看,以信托方式管理运用养老基金是极为可行的选择。信托具有财产管理职能和中长期融资职能,这同养老保险资金运行要求是一致的。管理养老金的资金积累和支付的方法有很多,但将养老保险资金用信托方式交付信托机构管理运作却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金融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财产管理机构,发挥其理财职能,受托管理养老资金,更能形成规模效应,降低管理成本。
  2.金融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委托人,二者之间是一种信托契约关系,由法律、法规予以保障,能够保障养老资金的安全。首先,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避免基金被非法挪用;其次,根据信托财产分帐管理的原则,金融信托机构不仅将自有资产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还将每一契约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养老基金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机构管理,仍然有其原有的独立性和完善性,这有利于其安全。
  3.确保收益性。信托机构接受企业的养老资金后,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以确保养老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在我国,面对加入wto及人口老龄化趋势,运用信托制度、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已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一环。
  (三) 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的政策依据
  从法律环境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出台使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从企业年金方面的相关政策看,我国的政策支持企业年金的建立,并允许信托公司受托进行年金的经营。从《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养老体系中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20%左右,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基本养老保险带有政策强制性的特征,其管理运用都采用社会统筹的方式。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是国家鼓励(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和企业自愿建立(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的),并且国家提倡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第三个层次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则是完全商业性的个人行为。
  针对《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这三个层次管理运用方面的不同特点。目前,信托公司开展养老保险基金信托业务的着眼点,应该在第二个层次,即企业补充养老金或企业年金的信托上。因为第一层次属于社会统筹,由国家统一管理,信托公司无权参与,而第三个层次目前难以形成规模。就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看,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企业年金(养老金)信托是完全允许的。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部分第(十)项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目前,全国多数省、市或行业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办法鼓励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保险办法》第十六条 [补充养老保险] 规定"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根据信托公司的经营特点,信托投资公司是对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行和管理的最佳"经办机构"之一。
  (四)以北方信托为例看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的有利条件
  虽然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并没有地域上的限制,但信托公司在当地开展信托业务却无疑具有地域上的优势。北方信托是天津市保留的两家信托投资公司之一,北方信托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的第一步就主要是针对天津市。
  根据我们的初步调查,企业年金计划在天津开发区的企业中推行的已经相对较为普遍,因为开发区的企业效益相对较好,因此估计这部分资金已有一定规模。这为北方信托开展年金信托业务提供了现实基础。
  就天津市区来看,已经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为数很少,即便是效益很好的企业。但是,我们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天津市有很多企业想了解或希望开展此项保险计划。由于企业本身甚至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内容或实施方案的细节都不甚了了,所以虽然有些企业已经有这方面的意识,但实际上却没有推行开来。这种状况乍看起来是我们的业务开展中不小的困难,但实际上却正暗示了北方信托开展此项业务的巨大潜在空间。因为只要采取得力措施,使那些效益较好的企业将企业年金计划开办起来,并发展为北方信托的信托业务的委托人,那么我们就可以获得稳定、长期和巨大的资金来源,发挥我们的专家理财优势,就可以从企业年金的受托经营中获得稳定的佣金或收益分成收入。而这一点,是完全可以作到的。因为,有足够的潜在利益驱动那些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吸引和稳定优秀的人才,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现代企业竞争的关键。而是否建立起完善的补充养老保险已经成为认证企业品牌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激励机制,企业年金比股票期权、员工持股有着更好的激励效果。
  2.企业年金制度是国家明文提倡的,享受政策上的优惠。目前,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免交所得税。考虑到国家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支持,预期将来还会有其他的优惠措施出台,比如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免交所得税等。这样以来,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实际上是以最小的成本为职工谋得的最大的福利并取得最大的激励效果,可谓事半功倍。
  3.企业年金的受托经营机构承诺确保本金的安全,或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并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从年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这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实行年金计划的激励。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些相关方面的无偿服务,如帮助企业设计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企业年金知识的咨询服务等,以最大限度地争取客户。
  第三部分 年金信托品种设计与操作流程
  一、年金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年金信托的委托人是已经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企业。更具体地说是专门负责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年金理事会。
  2、受托人。是有资格受托经营企业年金的公司。
  3、受益人。在这里是指符合规定条件,企业已经为之建立个人年金账户的职工或其指定的继承人。
  二、年金信托业务的要点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受委托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应与委托方的基金管理理事会共同商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方案,但经办机构应承诺确保本金的安全……"。但是,年金信托在性质上属于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行为。这样,一方面根据企业年金自身的性质,信托公司应该确保本金安全既承诺受托年金的本金不受损失,但另一方面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又不能这样做。如何解决这一对矛盾是开展年金信托业务中的最大特点。所以,在信托合同中,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双方以确定的投资回报率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收益和报酬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三、开展年金信托业务的步骤
  1、 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年金信托合同,就企业年金的管理运用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
  2、 信托投资公司制定年金信托计划、年金信托合同、年金信托业务章程等材料。
  3、 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托登记。
  4、 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收齐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年金后,定期将企业年金交付信托投资公司。
  5、 信托投资公司向各企业年金理事会签发信托证书,向受益人签发受益权证书。
  6、 信托投资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对受托年金进行管理运用并定期将信托收益划入各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人)的专门账户或直接划入企业职工(受益人)的个人年金账户。
  7、 职工退休后(死亡或发生其他情况时),各企业年金理事会通知信托投资公司对相关受益人(或其指定继承人)一次或分期支付年金。
  8、 职工转换工作时,在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授权下,信托投资公司为其办理年金账户的过户手续。
  9、 当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年金支付完后,信托投资公司从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继承人处收回受益权证书。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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