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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转贷款合同
2014年2月21日  兴化律师


国际转贷款合同

  借款人    关于         项目使用(国家)   贷款的转贷协议   年   月  日,鉴于借款人     向中国银行      分行申请使用    (贷款名称)贷款,根据中国银行与    (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借款人   与中国银行    分行于  年 月 日在      (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    ,其法定地址为:
  “贷款人”指中国银行总行或中国银行    分行,其法定地址为:        ;
  “担保人”指     ,其法定地址为     ;
  “项目”指          ;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    (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    (公司名称)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有关“  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    );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     (银行名称)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行对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        。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
  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   年,其中用款期为    年(从       开始至        截止),宽限期为   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还款期为   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 贷款账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账户和本外币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 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作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  个月,自   之日起至   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  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   %,一年以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   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   年  月 日和  月  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  %,一年以360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之日 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  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和  月  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  天。
  三、管理费费率为  %,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  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如数向“借款人”收取。
  五、“贷款人”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  %,以与提供本贷款相同的货币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并以与计算利息相同的方法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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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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