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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公司最新动向破产企业债权转让
2013年12月26日  兴化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深市上市公司公告
  西藏矿业
  西藏矿业股东杭州华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至2010年10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23.01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3%,本次减持后,该公司尚持有公司股份1568.72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69%。
  中鼎股份
  中鼎股份预计2010年1月1日-2010年9月30日净利润为23500万元~25000万元,同比增长50%~70%,预计2010年7月1日~2010年9月30日净利润为7250万元~8900万元,同比增长20%~50%。
  中粮地产
  2010年10月15日,中粮地产通过竞标方式取得深圳市坪山新区g14207-018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总价为人民币74200万元。该地块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地块东至光祖南路,西至深汕高速六号出口,北至秀山新村,南至丹梓中路。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地块占地面积:53113.15平方米;建筑面积121160平方米;容积率2.3。宗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010年第三季度业绩快报:基本每股收益:0.44元/股
  *st炎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吴宏大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st炎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近日,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0)新商初字第420号。
  原告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归还原告882793.1元及利息违约金。
  本案尚未开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都无影响。
  根据原告吴宏大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冻结了公司在常州市土地储备收购中心土地出让金106万元。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沪市上市公司公告
  预计2010年1月1日至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900万元至7200万元,与去年同期(净利润为-12387841.25元)相比有大幅增长。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有关民事判决书,该院于2010年9月29日就原告黄飞、刘建春诉被告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程立、郑鑫、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飞、刘建春要求确认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2009年度财政专项补贴人民币3316.8万元。
  格力地产公告
  经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0年1~3季度实现扭亏为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1200万元左右(上年同期净利润为-178344261.30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报道称: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钦舟公司)系新天地集团的关联企业,本次钦舟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从毕德才手上收回,就是为了即将到来的套现和避税。
  针对上述报道,公司经与股东钦舟公司、实际控制人毕德才核实,现澄清声明如下:
  导致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由于毕德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钦舟公司通过诉讼途径收回其已转让给毕德才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目的和原因。
  凌钢股份关于偿还收购保国铁矿股权款公告
  根据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凌钢集团)签订的关于公司收购凌钢集团全资子公司凌钢集团北票保国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简称:保国铁矿)100%股权的《股权收购协议》有关约定,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以自有资金偿还了凌钢集团股权收购款107478511.75元,利息221943.13元。
  此前,公司曾在2009年度偿还股权收购款5亿元;2010年4月7日、8月4日,公司又分别偿还1亿元股权收购款。
  至此,公司所欠凌钢集团807478511.75元股权收购款及其相应利息47897791.64元已全部偿还完毕。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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