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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最高法出台新规统一转让协
2013年12月26日  兴化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本报北京8月16日电(记者骆沙)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迅猛发展,同时,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两年来,案件数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0%%左右。为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开征集70多条意见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并于今日起施行。
  《规定(一)》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规定了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规则、认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则。此外,《规定(一)》还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处理,由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股权变更报批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基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性、多样性、疑难性,《规定(一)》将重点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问题。在后续工作中,将再就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环节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二),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等问题。
  此外,针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等新类型企业纠纷较少的现状,该司法解释将主要解决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依据上,将以公司法、合同法作为一般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为特别规定,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同时兼顾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低位阶法在外资管理实践中的功能作用。
  据孙军工介绍,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领域案件从企业的设立、变更到终止各个环节都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隐名投资、并购、清算等类型纠纷数量增长幅度较大,反映的法律问题尤为复杂。《规定(一)》的出台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投资便利化,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稳定的司法环境将产生积极作用。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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