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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高盛减持双汇为何不能明明白白外资公司股权转让
2013年12月26日  兴化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每经评论员叶檀
上市公司高管mbo能否说个清清楚楚?就因为高管的曲线mbo,投资者就得被蒙在鼓里两年多?双汇的利益就此从国内资本市场投资者手里流向了高盛与鼎辉?
12月14日,双汇发展发布了一则迟到两年、澄而不清的公告,确认战略投资者高盛曾在2007年大幅减持股份,高盛与鼎辉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而在笔者看来,高盛的撤退似乎是一出精心谋划的好戏。
双汇高管mbo是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2006年3月3日,双汇集团国有产权挂牌出让;5月12日,漯河市国资委与罗特克斯公司签约,将持有的双汇股权以20亿元出售给高盛、鼎晖投资旗下的合资公司罗特克斯公司。当时,高盛在罗特克斯中占股51%,鼎晖占股49%。
时间再倒推3年,2003年6月13日,双汇集团与海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8559.25万股(占总股本25%),以每股4.70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宇投资,海宇以4.02亿元人民币的代价,成为双汇发展的第二大股东。当时就有媒体调查了海宇的主要股东,其中有人与双汇发展的高管完全同名。
如果说海宇与双汇高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此前的海汇则是明火执仗式的。成立于2002年的海汇投资十几家公司,大都与肉类加工、调味品、物流等相关,收益不菲。而后海汇在2004年关闭,原因据说是双汇高管持股过于惹眼其50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双汇高管,包括了双汇发展董事长张俊杰、副董事长李冠军等,职位最低的也是双汇各地分公司的经理,第一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万隆。
国有股的退出,不能由海宇等公司直接接盘,由高盛与鼎辉暗渡陈仓是上佳之选。而高盛扮演了过桥投资者的形象,在入主双汇后的2007年10月8日,高盛将其所持罗特克斯的股份由51%降至46%,鼎晖在罗特克斯中的股份则由49%变为54%,鼎晖变成了双汇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成为大股东。
高盛不是活雷锋,他们寄托在双汇的盈利前景上,通过双汇高管急于mbo的心态,以吃光式分红的做法,获得了高额回报。从2003年到2008年,双汇发展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率分别是262.28%和160.46%,但同期其总资产和股权权益仅分别为43.50%和38.47%。原因就是吃光式分红,自2004年起已经连续4年分红超过利润的60%,其中以2006年与2007年最甚,分红方案均为每10股派8元,其中2006年度现金分红41084.4万元,2007年度现金分红48479.59万元,分别占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88%和86%。
上述现象让人怀疑是否有对赌协议,通过利润增长获得股价增值,通过高分红获得真金白银。
高盛与鼎辉所获不菲,相关统计显示,高盛与鼎晖入主双汇的3年多时间里,仅分红就拿到了6.86亿现金。总体而言,高盛通过双汇集团以及罗特克斯持有双汇发展23%左右的股份,通过分红,通过股权转让,大约赚取了15亿元人民币的利润。这对于高盛不过是小菜一碟,但对于万千中国人是想都不敢想的天文数字。
迟至2009年12月14日,双汇发展才发布澄清公告,确认了战略投资者高盛曾在2007年大幅减持股份。但表明,只是境外高盛和鼎晖投资对shineb的共同管理和控制关系不因上述股权转让发生变化。也许双汇是想说明,此次转让根本不关国内投资者的事,所以用不着公告?人们有理由怀疑,是否还有什么地下条款没有披露?未来双汇最可能的路径是不是走境外上市之路,以最终完成股权转让,鼎辉在站最后一班岗?
双汇的案例让人感慨,为了曲线mbo,境内投资者利益流失,国有资产低价出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mbo受到了制度与舆论的围追堵截,大量的交易在地下暗渡陈仓,最终国内投资者支付了更高的成本。双汇发展隐瞒高盛大幅减持,显然是在重大事项上隐瞒了投资者,对于投资者的判断有所损害。纵观双汇曲线mbo事件,双汇高管与境外投资者获利,惟一受损的是a股市场的投资者,他们信息不通,所持有公司资产与收益大幅下降。
笔者并不反对mbo,只要信息公开透明,只要过程合法合规,只要投资者投票支持。但制度的扭曲导致了上市公司高管行为的极度扭曲,最终市场付出了失信与失财的双重代价。据报道,12月16日,河南证监局上市处负责人表示已关注双汇涉嫌瞒报高盛减持事件,关注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让我们拭目以待。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来源: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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