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权利
文章列表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有哪些内容
2022年4月24日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以下情况不能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1.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1.以特定身份为基础之债权。如,退休金的受领金;再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金,职工因工伤残抚恤费,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金、复员费。


2.与劳务密切联系而产生的债权。如画家为他人画像而产生的债权关系。


3.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雇用。


4.不作为的债权。最典型的莫过于同行竞业而产生的债权。


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就已依口头或书面的约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那么就应尊重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禁止债权的转让。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当事人内部约定的法定效力如何即这种内部约定的法律效力对外部的第三人有无此约束力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维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笔者在参考了德日两国的规定之后,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债权人违反当初约定而向第三方转让了债权,在第三方属善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认为债权的转让行为有效,故应保护其效力。债务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由此产生的损失则由转让人承担。由于无权转让债权让与人可能会因转让债权而牟利,但这是否属不当得利值得研究。我们知道,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即债权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而如前所述,债权可以转让的标的,那么,无权转让债权的债权与人,相当于无权转让他人的财产一样,所以,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故其转让财产所获得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债务人的损失,则债务人有权基于浸权行为,请求债权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债权的,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债务人。


第二种情况,如果第三方属恶意,即明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有约定的前提下,仍将原权转让的,则不应保持其效力。同时,由于债权人本身也存在过错,那么应由双方向债务人承担连带。但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承担举证;


第三种情况,当债权发生辗转让与时,即债权转让到一个受让人后,该受让人将其转让给另一个新受让人,如此辗转反复,发生了多次债权转让。在此期间,应如何保护善意当事人权益具体处理方式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如果第一受让人虽为恶意、但以后的受让人为善意时,则以后的受让人取得的债权有效;如果第一受让人为善意时,但随后的受让人为恶意时,则从恶意产生时起,此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行为无效。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有哪些内容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地、身份证号;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写明单位名称和住所地。




二、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


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


三、执行费的交纳情况


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情况,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的流失。


四、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


五、债权凭证的期限


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申请执行是重新启动一个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精神而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必要的,况且规定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既不同于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书。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宜定得过短,如一年的时间,也不能定得过长,甚至无期限。




来源: 兴化律师  Tags: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有哪些内容


翟洪俊——兴化律师

1396105151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兴化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105151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