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权利
文章列表
关于债权的问题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2022年3月25日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关于债权的问题

  关于债权的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其特别之处在于票据权利人应进行票据提示,即实际地将票据向票据债务人出示,以此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票据提示的处所通常为票据上载明的票据权利行使处所,票据上未指明处所的,则应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


  2.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做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做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应记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票据种类、主要记载事项;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时间;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在持票人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提示,并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代理银行代理承兑或代理付款时,应由相应的代理付款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与拒绝证书具有同一法律效力;此外,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包括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有关的司法文书和处罚决定,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时的有关司法文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都具有拒绝证书的效力。


  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和地点。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关于营业时间,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以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一日。持票人应根据票据债务人或票据当事人具体的营业时间,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





来源: 兴化律师  Tags: 关于债权的问题,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翟洪俊——兴化律师

1396105151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兴化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105151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