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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后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股权转让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2022年3月25日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新三板挂牌后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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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的规模不断地扩大,有一部分公司出于整体发展的需要,会选择在第三板挂牌上市,这个时候如果想要进行股权转让的话就和普通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不同了,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方面的问题会涉及到股民们的利益,因此新三板挂牌后股权转让的问题如下文中所述。

一、新三板挂牌后股权转让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新三板挂牌后股权转让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可以知道如果新三板挂牌后想要进行股权转让,首先需要进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新三板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性还有几点特别的限制,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需要了解股权是否是处于可以转让的状态。

股权转让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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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代,许多公司纷纷上市,使得股权转让这一类经济活动屡见不鲜,而股权转让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相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更迭,这一点对于公司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下面就由给大家介绍一下股权转让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相关问题。

一、“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要了解股权转让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相关问题首先我们就需要知道“股权转让”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是什么,否则要了解股权转让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相关问题就无从谈起。什么是股权转让呢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股权转让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通过这种形式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并不罕见。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某方持有的股权增加即控制权的扩大,达到一定标准后就实现了成为实际控制人的目的。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股权转让使得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加大对该公司的持股,或者扩大可以控制的股票表决权等方式,一旦达到以上标准即取得了公司控制权,也就成为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即股权转让达到的效果能否使得某一方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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