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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有什么风险 债务担保凭证的风险一般都包括了哪些
2022年4月9日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务重组有什么风险

一、债务豁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人采取以现金方式偿付其到期应付未付债务的,由于根据债务重组协议债权人豁免了债务人的部分债务,因此,债务人需要确认一项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债务人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从而增加其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额。

1、不得税前扣除债务重组损失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人方面,以现金方式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交易需要履行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性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收、预付账款金额可以作为还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债权人因债务重组而发生债务重组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且需要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未经申报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再税前扣除。

2、债务人被课征高额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被免除债务的,一般会形成债务重组利得。当企业当期存在大额亏损或者其他可以税前扣除的损失时,可以有效抵减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利得,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增加。

自然人方面,债务人是自然人且是债权人的股东之一的,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风险,面临沉重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通过支付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金融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方式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采用此商业模式重组其债务的,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可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问题。

1、需要交纳流转税的风险

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的,不仅需要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和销售收入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而且需要依照税法的规定计征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负,税负成本较大。但是,此种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务人的现金偿还压力,也为企业进一步调整库存管理清理了空间。

2、抵债资产价值被核定的风险

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存在税法风险。债务人不仅需要与债权人展开协商,同时需要确保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被税务机关认可,否则税务机关将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核定。

三、债转股

债转股通常发生在债务人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仍然没有能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债权人不得已在利益上作出了让步,目的希望以短期的利益损失换取长期有可能的潜在收益,被迫将短期债务转化为长期投资的行为。

1、公司经营不规范导致不能转股的风险

债转股的交易模式有利于缓解债务人的资金筹集压力,但是却对债务人的原有股东的权益结构产生影响。而且,债务人如若不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股权结构清晰规范等特点的话,与债权人很难达成债转股的协议。常见的债转股的债务重组安排大多发生在中小板上市公司之间。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采用债转股形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一般不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纳税义务,税负成本较轻。

2、不得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风险

企业之间采用债转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对债务人清偿债务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对债权人股权投资不确认债务清偿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债转股交易前积极做好税务筹划,以避免不得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风险。

四、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债务人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债务人进行重组的企业作为第三人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收购债权人之于债务人的债权,继而豁免债务人的债务或者与债务人采取其他债务重组的交易安排,此为债权让与。第三人也可以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债务人将债务让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此为债务承担。

1、债务重组损失不被认可的风险

在债权让与交易中,第三人购买债权人的债权一般不会发生税务风险。债权人出让其债权的,需要对以往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核销,同时可能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至于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可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存在一定的风险。

2、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风险

在债务承担交易中,当第三人以“转股”为条件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由于债务重组的主体不适格,因此,第三人与债务人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政策。由于第三人在承担债务后向债权人进行偿付时,通常债权人不会进行让步,债务重组的整体效应并不良好。因此,相较与债权让与来说,债务承担并非一种税负成本低且重组效应良好的方案。

债务担保凭证的风险一般都包括了哪些

债务担保凭证的风险:

一、主权风险

许多CDO的案子所收购的产来源已不限于单一国家的贷款或债券,而将触角伸到了海外,甚至新兴市场的债权,这些外国债权的加入,带来额外的风险,此一风险即为。通常一牵涉到其它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商品所得到评等就不会超过该国的主权评等,而其解决方式即是取得一个第三人保险或保证。

二、违约风险

与其它资产证券化商品一样,CDO必须担心其资产是否会发生违约。CDO的资产是一些债权,通常种类繁多且不易追踪与研究其风险历史,尤其是在资产池中含有新兴市场的债权时。

三、利率与汇率风险

CDO的兴起源于金融机构希望赚取高利率资产与低成本资金之间的利差。此项利差之多寡可能会因资金市场之变化而产生波动。此外,债权资产与证券化所发行证券有不同的付款周期、不同付款日或不同的利率调整日等差异,因而造成风险。

四、信用违约、汇率与利差交换合约风险

如前所述,在CDO的证券化过程中,经常需要与第三人订立交换合约以规避汇率与利率波动风险。因此,提供交换合约的第三人是否有充分的财务实力来履行这些交换合约即会影响到整个证券化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

传统CDO与其它证券化一样,必须将债权完全移转到信托,达到真实出售才算能够保护投资人。CDO的交易中,债券与贷款人的移转有多种不同的程度,若是跨国交易,对于交易各方的国家法律制度更需注意,以防出错。

六、加速成立风险

CDO;的发行期间可分为加速成立期、再投资期及还本期,并且经常是在证券化成立后才开始收购资产。一般而言,评等结果必须在证券化的债券之前完成,才能帮助投资人从事投资,若尚未完成收购资产,则评等机构只能就投资指导原则来从事评等工作,而且投资指导原则必须有相当的约束性才能确保资产管理机构依循此原则收购资产,建立资产池。建立资产池的期间所承担的风险称为加速成立风险,其情况包括:资产管理人收购资产速度太慢,使投资人所缴交的资金未能尽速投资在高报酬率的标的物,而影响投资成果;另一种风险则是收购的资产未能如预期规划地充分分散,而造成风险集中。

七、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在CDO与其它证券化相似,主要是因临时的现金短缺,而造成无法及时支付证券化债券的利息,其成因可能是利息收付日期不同、或收付频率不一致导致。

以上是由给大家介绍的债务担保凭证的风险,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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