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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举证期限是怎么样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2021年9月29日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民间借贷举证期限是怎么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都会去进行民间借贷,所以不可避免民间借贷的纠纷也会相对容易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也是需要去进行举证的,那么民间借贷举证期限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带大家了解民间借贷举证期限是怎么样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民间借贷举证期限是怎么样的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的期限一般是按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的时间内进行举证,法院指定举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二、民间借贷举证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


  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在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去举证,但是举证也是有其期限的,法院规定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为您整理的;民间借贷举证期限是怎么样的;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债权债务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往往难以区分,当夫妻离婚之时,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是怎样的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是怎样的


  1、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原则上认为是举债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其配偶承担偿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作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外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主张债务是对方个人债务,夫妻一方需要尽到如下的证明:


  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举债的一方在城里债权债务的时候明确约定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的;


  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个人承担的,夫妻一方需要对债务人知道此约定承担举证,否则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作为夫妻债务认定。


  3、法院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依职权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不可以仅凭借条、借据简单认定。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这样做是因为防止法院被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刻意制造债务的假象迷惑。


  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有加重未举债一方,过分保护债权人之疑,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再寻求解决的道路。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却得到支持的情况,夫妻一方非法债务更加不应该让另外一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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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


  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三、夫妻共同债务分配不合理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债务的情况十分常见也较复杂,债务性质、负债原因、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借债时,有的是由夫妻共同出面借债,更多的是夫妻一方单独出面借债。借回的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债务人的配偶是否也分享了该债务利益,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晓也难以控制,一旦发生纠纷,由债权人进行举证将使其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并最终承担败诉的风险。出于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行举证倒置,免除了债权人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而将证明两种例外情形的举证分配给夫妻一方。这也许是考虑到债权人相对于债务人夫妻而言是;外人;,其不太可能明了夫妻间的约定以及借款的去向,但将举证分配给夫妻一方,无疑加重了举债方配偶的举证困难,如果举债方配偶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没有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甚至连债务的发生都不知晓,却要其承担举证,这对举债方配偶显然不公平,也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但新的规定之初衷是防止夫妻一方为逃避债务,将个人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对方个人财产来偿还或者防止恶意举债损害配偶权益。然而既然夫妻一方有意为此,其必然不会让配偶知晓该债务的具体情况,相对方举证的难度极大。其要免除须证明:


  1、债务系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2、债权人明知。而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证据是;债权人明知;,该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结果,因为能让债务人配偶免除的证据几乎全部由债务人和债权人掌控,即使债务人配偶能够证明债务系个人债务或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但只要债权人坚称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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