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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该如何加强债权管理 债权人会议究竟有哪些内容
2021年9月29日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和个人该如何加强债权管理

一、加强咨询调查

加强咨询调查,经济交往前尽可能掌握对方基础信息。如果是个人,应当了解对方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以及资产情况。如果是企业则应了解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办事机构的房产资料、财产权利资产、股东身份、股东的财产。这样为债务产生后的权利主张提供基础依据。

二、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确定债权存在

个人经济交往中,口头协议、君子协定较多,当然这具有便利、快捷的优点,但是也有无法举证的劣势。因此,在大额债权形成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书面形式来确定债权数额、利息、期限等基本要点。即使不能签订合同、欠条也要采取录音、录像、传真、银行打款、证人作证等方式来保存好间接证据。

三、签订合同内容要尽可能详细明确

如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验收方式和标准、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风险的转移、违约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一定要全面仔细考虑并详加约定,防止出现陷阱和漏洞。

四、履行中发生改变的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文字证据重新确定

在双方约定的原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如期限、数额、质量、价款有改变,此时特别要注意对重大变化要及时补充或者修改原来的约定。往往就是对这些变更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发生纠纷时由于对方否认变更而导致自己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局面。

五、履行中发现对方经济能力恶化要及时停止支付

按照我国法律,如果经济过程中,发现对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而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停止履行而不需要承担违约。

六、一定要格外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由于属于法律专业问题,专业技巧性强,因此很容易被忽视。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来讲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没有及时提出请求,或者虽然提出催款请求但是没有保存证据的,即使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没有其他合法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且债务人提出了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将驳回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合法请求。因此,对于法律知识及风险意识薄弱的公民个人来讲,一定要格外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否则将陷入“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尴尬境地。

七、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

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则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因此,不仅债权人一定要破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保存好证据。而且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保护整个过程中都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把整个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证据材料尽可能保存下来,必要时可采取公证、法院证据保全等措施,以免将来出现纠纷时因缺乏证据使权利得不到保障。

八、行使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代替债务人向其债务人直接行使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且其对外享有到期债权,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偿还等额债务,从而变相实现债权。

九、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恶意躲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如果债务人为了规避债务的偿还,而恶意放弃自己的债权、财产等权利或无偿转让、超低价变卖、赠与处分自己财产,导致债务人还款能力降低或丧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恢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

十、灵活应用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债务抵消等多种方式实现债权清偿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如果有三角债,则可以将其享有的债权向自己的债权人转让并通知债务人,这样债权人即可以减轻自己的债务负担,也可以变相实现自己的债权。债务移转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把自己的债务由其他具有偿还能力或者与债权人具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偿还,这样也可以变相实现债权。债务抵消是指债权人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把自己新产生的债务与原债权想抵消而实现债权。

债权人会议究竟有哪些内容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仅在破产程序中与法院、管理人、债务人或破产人等有关当事人进行交涉,负责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协调债权人的法律行为,采用多数决的决定方式在其职权范围内议决有关破产事宜。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债权人会议依召集会议的方式进行活动,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的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需注意的是,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根据新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这是与旧破产法不同之处。旧破产法完全不承认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表决权,这是不妥的,所以新法作了修正。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通常认为,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因为新旧破产法均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的标准之一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如职工债权人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按照其所代表的职工人数表决,因其代表人数众多,可能构成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实质否决权,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外,从利益相关的角度分析,除职工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全额优先受偿,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影响其清偿利益的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有表决权外,在其他情况下,因职工债权人处于最优先的清偿地位,破产程序的进行与分配不影响其实际利益,故不应享有表决权,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为保证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是在破产程序中无优先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持等工作。

在债权人会议上除有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之外,还有其他列席人员。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是指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无表决权,为协助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因履行法定义务或职务义务而参加会议的人员。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三、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在债权人会议内部可以协调、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权人会议之外可以通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四、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要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必须依法申报债权,依法申报债权后才能成为正式的债权人会议成员。

2、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但是《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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