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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债权转让 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
2021年9月29日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虚假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虚假债权转让是指银行在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将本来不存在或者已经清偿的债权转让给他人。虚假债权转让通常有以下表现形式:


  1、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不良资产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

  在我国债务混同的产生并非无缘无故的,事出必有因。那么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以下将由为您详细带来有关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以及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及其相关的内容。



  债务混同通俗来说就是债权和债务的当事人都一并归属同一个人,就叫做债务混同,并且这样就意味着债务合同的终止,不过债务有关系到第三人的包括在内。那么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接下来将由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混同的效果或效力,指的是债权债务混同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比如,儿子欠了父亲100万元,父亲过世后,儿子继承了父亲的所有家业,此时便构成了债权债务混同,原有的100万元债权债务归于儿子一人,自然消灭。


  当然,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上面的法律还规定了设置了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根据相关法理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债的关系并不自然消灭:


  1、法律另有规定。典型的如票据行为中,虽经背书转让,但若转让至债务人时出现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票据仍可以流通,而票据所载的债权不会因此而消灭,否则对该债务人不公平。


  2、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当债权被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质权时,就必须考虑质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不消灭,否则也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二、债务混同的法律定义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


  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


  三、债务混同的原因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债务混同是由一定原因产生的。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以及债务混同的法律定义,还介绍了债务混同的混同原因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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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洪俊——兴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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