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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取证方法都有哪些 诉讼中的代理人权利有哪些
2021年10月14日  兴化律师

  翟洪俊,兴化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外情取证方法都有哪些

婚外情有可以叫做是外遇、出轨,这其实是当今社会影响夫妻感情、家庭和谐的又一重大因素,现实中有不少夫妻因为其中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这个时候对另一方来讲,要想在离婚的时候争取最大的利益,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那婚外情取证方法有哪些呢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二、婚外情取证方法有哪些

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1、受害方与其和你的配偶吵闹,不如策略一点和他谈谈说给他一个机会让他承认错误,你可以在这期间录音,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如果可以的话你还可以要求他写一份悔过书,其中写明他和谁的什么关系,这是一种更直接的证据。

2、受害方可以搬出去一段时间,在这期间你可以安装录像设备在你家,有时候可以录到许多有用的证据,但是录像设备安装在你家这又不是非法取得,所以这是一个好方法。另外,你还可以密切注意他们的举动,发现他们一起在夜间进入你家并熄灯休息,你可以找两名以上的人与你一同回家,名义上是拿东西实际上是抓奸,并且拍下照片。

3、如果你发现他们两个在其他地方发生性行为,你可以到公安局报案说发现卖淫嫖娼,公安局到现场抓获制作的笔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不过我们要注意一点,婚外情虽然也是属于过错行为,但这里的过错并且不一定就是《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还请大家区分清楚。要是可以收集到证据证明对方婚外情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话,自然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要求对方做出赔偿的。

诉讼中的代理人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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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若要委托律师来打官司的话,则此时的律师是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的,但在刑事诉讼中,则委托来打官司的律师一般称之为辩护人。不同身份的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不同,那一般诉讼中的代理人都有哪些权利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中的代理人权利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谁有资格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大类。

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愿意承担监护并经有关组织和单位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也可以成为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若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事诉讼中,不是人人都可以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能够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做出了严格的要求,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话,那么就不能担任案件的代理人。当然作为诉讼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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